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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投资者权益保护再“升级”

发布时间:2021-04-17 10:09:04

阅读量:16310


17

Apr

文 | 吴晓璐



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

“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凸显“零容忍”信号

广州中院公告显示,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谈及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意义,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推动常态化开展

对于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显著特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证券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具体特征为以下五点: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须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同时,我国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

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在程序启动方面,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要获得50名以上的权利人授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在代表权运行机制方面,规定了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退出权等。

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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