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老人去世,儿子起诉请求分割遗产,翟某强和柳某娜结婚后生育了女儿翟某一、儿子翟某二。翟某强在北京某单位工作,工作期间与妻子一同购买了北京某地区房产一处,后翟某强去世。妻子柳某娜多年积劳成疾,腿部活动不便,女儿翟某一为照顾母亲柳某娜,在翟某强去世后,搬到翟某强生前与柳某娜的共有房产中与柳某娜一同居住。儿子翟某二也没有什么意见,姐弟二人相安无事。
2016年,柳某娜将该房产出卖,得到300多万元,售房款就交给女儿翟某一保管。翟某二一次与大姐通电话中得知,母亲已经将房屋出卖。得到消息后,翟某二第一时间来到大姐家,三人因为分割售房款心生罅隙,产生矛盾。2017年过年期间,翟某二多次到母亲和大姐家吵闹,要求分割遗产,柳某娜和翟某一均拒绝。最后只要翟某二来,二人连门都不给开,姐弟之间亲情撕裂。2018年夏天,翟某二一气之下将母亲和大姐告上法庭,请求分割遗产。
老人生前留有口头遗嘱,法官多次组织谈话,试图通过主持调解以缓和矛盾,但三人均表示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无法进行。最后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当庭激烈争论。柳某娜称翟某强曾口头告诉房子留给她。但翟某二认为父亲没有说过,根本没有立遗嘱。而且自己并不像翟某一所说未尽到赡养义务,反倒是翟某一,在父亲翟某强去世之后,联合母亲柳某娜一起私吞卖房款,认为其也应分到应得的一份。
证人大伯(证人是翟某强的哥哥,翟某一和翟某二的大伯)称其弟在世的时候,有一次生病住院,翟某强确实说过柳某娜身体不好,等他走了就把房子留给柳某娜。还称翟某强状态挺好,生活起居基本都能自理,住院期间他还陪伴翟某强在医院遛弯。至于出院之后,并没有留有书面的东西。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翟某强的妻子柳某娜、女儿翟某一、儿子翟某二继承遗产。由于房产是翟某强和柳某娜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将柳某娜的份额先进行析产,再将翟某强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翟某二分得50万元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首先,虽然柳某娜和大伯均表示翟某强曾立有口头遗嘱,但翟某强立遗嘱时状态良好,能够自主表达意思,并非在危急情况下;其次,翟某强立口头遗嘱时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最后翟某二对口头遗嘱的事实予以否认。原审法院综合以上情况,认定翟某强所立口头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情形,从而认定翟某强的口头遗嘱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口头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危急情况下。立遗嘱人情况危急,不具备书写、录音等立遗嘱的条件,例如因病生命垂危、濒临死亡;或者遭遇突发事故、不法侵害,生命处于危难之际。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没有死亡,重新具备了设立书面遗嘱、录音遗嘱的条件,那么他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2608
律师解答 第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
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永久有效。经过公证的东西证明其是合法有效的,一个有效的东西并不会有有效期的限制,只要有效就一直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签订的。...
律师解答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与第一次写法一样,只是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区别:1、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3、证据以及来源。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
律师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
律师解答离婚男方赔偿的,女方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然后法院作出离婚以及赔偿判决书,男方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如果不起诉的,那么一般是不会得到赔偿的,因为协议离婚对于赔偿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