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也会超载?首例!湖南1公交司机因“人数超载”获刑
前言:
案件详情:
李某某(化名),现年41岁,是一名司机,在湖南省常宁驾驶大型汽车已经十多年了。
后来,李某某从长途汽车换开城市公交车,与常宁公交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公交车合作经营合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承包了常宁公交6号线。
但是,谁知道呢,突然有一天,李某某因超载50%以上被认定为“危险驾驶”。从监狱获释后,他通过研究法律知识发现判断公交车超载的标准不同于普通的车。如果他都被法院判刑,许多公共汽车司机将无法逃脱“危险驾驶”。
对此,有人科普到:市区公交可以适当超载,郊区线路超载率不能超过一成,公交车辆违章行为要加倍处罚。
不过,李某某所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常宁市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可证实,李某某所营运的车辆为城市公交车辆,法院将其认定为“大型普通客车”标准为何,值得质疑。
那么,有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呢?
2017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四条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GB/T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这样要一平方米超过8人才算超载,但实际上一平方米很难挤8个人。所以,再挤的公交车都算上不超载。”李某某说。
我国《刑法》第一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国家法律,任何营运机动车辆均不得超载。因此,依法公交车也不能超载。但是,由于公共汽车的特殊性和我国的特殊国情,人太多了,资源也少了,可能会造成严重超载。
实际上,公交车司机有不能拒载的规定,通常只是说服乘客等待下一辆公交车。 如果乘客坚持登机,驾驶员将无法将他们干下去的。
小结:
最后,法院还是驳回了李某某的请求,有律师称,其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方能认定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本案属于首例公交汽车超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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