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女子离婚后被判替前夫还用于个人经营的借款?合理吗?
前言:很多人在恋爱时,甜甜蜜蜜。但是结婚后,不得不面对柴米油盐。男的愿意买东西,给女孩子花钱不吝啬。女孩子也会给男孩子花,比如买个礼物什么的。然而从爱情走到婚姻里,就要处理财产问题了,在离婚的时候更是要重视财产问题。
案件详情:
郑女士于2004年与胡某结婚,两年后由于情感上的不和而独自出国工作。郑女士于2012年办理了在意大利长期居留的手续,并于同年返回中国并同意与胡某离婚。郑女士在2014年回到中国时,发现无法购买高铁票,这才意识到自己已被列入不信任人士名单。
原来,前夫胡某于2011年向他人借钱,由于无法偿还,债权人于2013年起诉法院,要求胡某与郑女士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35万元。法院认为,尽管这笔贷款是由胡某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但发生在胡与郑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并裁定双方当事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该债务为胡某的债务,撤销原判决,责令胡某承担还款责任,郑女士不再承担该债务。
【法智普法】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夫妻偿还共同债务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限,如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支出,且要综合考量所负债务金额、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不能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一标准推定。
【法智普法】夫妻共同债务有什么?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智律师网小结:
综上所述,胡某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但是明确用于个人经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郑女士对借款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更未从中获利。所以法院的改判才是合理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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