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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0类农村房屋要被收回!关于农村房屋您要了解这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21 15:57:58

阅读量:29237


农村房屋大部分都是农村集体土地所建成的,它的具体用处就是给农村人民居住而使用的房子或者修建住宅而使用的土地,那么在生活中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关于农村房屋您要知道怎么问题呢?


提醒:2017年10类农村房屋要被收回


1、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比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2、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3、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农民进城落户后除非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房屋倒塌后予以回收。


4、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各地区根据地势可作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5、一户多宅的农房。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住宅予以回收,这主要是针对滥用职权的村干部。


6、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部分农村房屋并未建造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占用农村耕地坡地等,触犯了国家守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规定,此类农村房屋予以回收。


7、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监控严格,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违法所购农房一经查实予以回收,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


8、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农房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


9、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再翻建农房的,不被国家允许,一经发现予以回收。


10、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农村宅基地建房手续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农村建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根据最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因此,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是可以依照该办法申请房屋登记。依照该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需提交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为了以防万一,记得在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于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字样。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证明(可由村委会开具)。


公告期: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当然,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办理费用: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00㎡为500元,2000-500㎡以上的为1000元。(根据土地确权的政策,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20平米,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农村一户多宅,宅基地超标现象普遍存在,只要是超标户在经济方面补偿了集体,就可以拿上相关证明缴费后办理)。


2017年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农村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是什么?


1、农村房屋买卖过户需要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缴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核,交费领证。所需要的证件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买卖契约、税票等,有些还需要其他的相关证明。买卖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登记。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2、农房过户是有条件的,必须双方户口都在同一个村(镇),且不属于拆迁范围以内的农房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签订后最后去公证一下。然后双方持相关证件到所属房管局农房办办理即可。


3、农村房屋如果有“房屋登记证”可以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小产权房(没有房屋登记证)交易属于一般商品交易,对方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或是否完全有用,是否是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所有人均签署了协议,并且协议已经公正处公正了,购房的金额符合市场价格(不符合的不算)是受法律保护的。


农村房屋离婚该如何分?


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农村房屋的分割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4、双方结婚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责编:Ly

来源:遇事找法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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