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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车辆保险未过户发生车祸,保险合同应否履行,法院:车辆过户未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21-11-02 10:30:01

阅读量:20354


  案情

  大货车司机张大山(化名)和同事李某一起接受车主任务向黄骅市运送一批钢材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张大山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张大山无事故责任,肇事车辆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而在事故理赔中,张大山的一份随车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以车辆过户,保险未过户为由,遭保险公司拒赔。为此,张大山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

  ■ 原告律师:保险合同主体、标的未改变,合同应继续履行

  原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张大山爱人侯小花(化名)聘请律师通过调解的方式获得肇事方交通事故赔偿款69万元。调解中,律师了解到出事货车由甲运输公司过户到乙运输公司,甲运输公司曾为每名货车司机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害,保额为50万元,甲乙公司为同一老板所有,由甲运输公司转到乙运输公司的张大山随车进行驾驶工作发生事故,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没有发生变更,保险合同的标的(司机的生命、健康权)也没有发生变更。同时,车辆是否过户与人身保险合同没有关联性,该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

  ■ 被告保险公司:车辆过户未办保险过户登记,保险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运输公司为张大山投保的保险单有特别条款约定:车辆过户的投保人必须提供过户手续,没有按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的,后果由投保人自己负责。而张大山驾驶车辆恰好在事故发生前4个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相关保险过户手续,为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不予理赔,理所应当。

  法院判决

  ■ 法院:车辆过户未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应赔偿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转让,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车辆保险的告知和变更义务,产生了合同履行过程的瑕疵,但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转让车辆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用途以及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也未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未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并不导致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侯女士等家属5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中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虽过户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因过户导致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且亦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北法制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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