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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应收账款之道,具体的规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6-13 14:51:53

阅读量:28935


应收账款,早已成为全世界企业的痛点,如何解决应收账款问题,甚至已成为各企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本文今天为大家带来应收账款的解决之道:


一、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风险和弊端


(一)占用流动资金,影响企业现金流入。企业赊销商品时,发出存货,货款却不能同时收回,如果大量的流动资金被应收账款占用,势必造成现金流入短缺,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夸大企业经营成果,存在潜亏风险。目前,我国企业确认收入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本期利润的增加并不能表示本期实现的现金收入。这样,等于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虚增利润,而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充分估计。据统计,逾期应收账款在一年以上,追账成功率在50%以下,一旦成为坏账,将直接减少企业的盈利。


(三)增加企业现金流出,削弱短期偿债能力。从赊销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赊销虽然使企业产生了较多的收入,增加了利润,但企业的现金流入并未增加,而且在应收账款引起的催收中,企业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也削弱了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二、应收账款的风防控制


(一)加强应收账款的分析,监控力度


1. 认真做好应收账款的分析。企业应于每季末定期上报的《应收账款分析表》,其内容除基本的应收账款欠款单位、账龄、金额和所占百分比外,还包括款项内容和责任人两个方面。利用此表,可了解到:⑴有多少欠款为金额较大或期限较长(超过信用期),可列为管理重点;⑵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为正常欠款;⑶应收账款金额波动的幅度及趋势,提醒各成员企业予以关注;⑷是否存在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一般而言,客户逾期拖欠账款时间越长,账款催收难度越大,形成呆坏账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对超过信用期的欠款,应密切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和出现的变化,通过分析,评判客户的风险大小,对风险较大的客户,除积极进行催收外,还要注意相关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2. 提出应收账款分析建议及回复清欠快报。在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部门要及时对各成员企业销售部门提出预警及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提示其关注并采取措施。销售部门要定期回复清欠快报,以利于检查和分析应收账款的清欠情况。


3. 对应收账款进行追踪分析。在每季度末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意见后,还应对应收账款进行追踪分析,落实相关建议意见是否执行或采纳。企业对赊购者的信用品质、经营状况及偿付能力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客户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程度。如赊购者经营出现异常情况,即使应收账款是在规定额度及信用期限内,也应指定责任人尽快追收。


4. 根据分析结果,调整信用额度。放账信用额度应视客户的长期信用与资产价值等情形而定。在对应收账款进行定期分析的基础上,对信用品质较差的客户,企业要尽快调整对其采用的信用政策,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以防患于未燃,可建立信用高风险名单,进行定期跟踪。

5. 定期组织人员,对成员企业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帮助成员企业整改完善。


(二)采取有效的收账措施


在经营活动中,客户拖欠、拒付账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针对各种不同的逾期应收账款,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制定收款政策时,要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的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使应收账款的总成本尽可能的最小化。


(三)实行应收账款回收责任制度


内审部门制定的《应收账款分析表》“责任人”一栏中,对应收账款的回收责任人予以了明确。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形成的决策者和主要经办人就是回收债权的责任人。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回笼情况应纳入业绩考核之中,年末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不作为销售业绩进行考评。


(四)不良应收账款的几种解决方式


1. 成立清欠小组,催收应收账款。在内部招聘专人组成清欠小组,对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在清欠小组内部明确分工,并分解落实清理回收的目标任务,按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以提高清欠人员的积极性。


2. 以非现金资产收回债权。即债务人用存货、固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绐予债权人以清偿所欠债务。在债务人用货币资金清偿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应收账款损失,我们也曾采取此种方法,如同意欠款客户以布匹、刀具抵偿原料款等,以最大限度减少应收款损失。


3 . 委托律师处理。委托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作为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保存相关证据,若没有证据证明企业的诉求,一切都是白搭。


4. 出售债权。即应收账款持有人将应收账款所有权出售给代理商或信贷机构,由它们直接向客户收账的交易行为。此种打包出售债权的方式,企业往往会受到较大的债权损失,但对于已形成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呆坏账,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收回少量资金。

转自:法律顾问工作室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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