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是我国流传已久的传统观念,父辈生前欠下的债务由他们的子女代为偿还,这样的处理方式看上去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法律上这种说法并不绝对。
案例一:
2013年8月,林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让好友王某为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林某无力偿还,王某作为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可这时他身患癌症,不久就去世了。今年1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林某及王某的老婆刘某、儿子小王列为被告,要求他们还款。不过在庭审前,刘某和小王主动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最终由林某偿还。
案例二:
王某去世之前是做茶叶生意的,在2014年4月因收春茶需要向朋友赵某借款2万元。谁知祸从天降,王某在当年6月因意外死亡。赵某得知王某死亡后,一时不好意思向王某家人讨要,在一年后碰到王某的儿子时,才提出要求王某的儿子小王归还该2万元的借款。谁知小王说:“我老子借的钱,你向我老子要”。赵某一怒之下就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证,本案中王某给儿子在千岛湖镇留了一套房子的遗产并继承,小王因此应该承担其父亲留下的2万元的债务。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父债诉讼,判决结果却不同,为什么会这样呢?请看下面法条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依照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亲生儿子,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这就是说的父债无需子还。
而当继承人选择了继承遗产,那么债务也就合法进行了转移,需要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这就是所说的父债子还。
注意在执行被执行人遗产时有几个原则:
首先,遗产继承人只能够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没有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的,不能执行该继承人个人其他财产;
其次,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给其家属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够作为执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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