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投保人能否再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案情
张某驾驶一辆奇瑞轿车行至晋阳高速公路35KM+400M处隧道内,擦碰右侧隧道墙壁后越过中心单黄线与柴某驾驶的雅阁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柴某作为原告将张某诉至阳城县人民法院,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张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柴某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38459元由张某负责赔偿。判决生效后,原告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张某处获得赔偿款12700元,剩余27759元张某无赔偿能力,未获得赔偿。
柴某想到自己驾驶的雅阁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保额150000元,便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已经就此作出了判决,这钱应该由侵权人张某承担,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故柴某又向晋城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759元。
判决
晋城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在原告所投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受损失根据阳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40459元,扣除原告已获得的赔偿款12700元,剩余27759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车辆受损的情况下,投保人享有双重请求权,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两个请求权的行使无前后顺序限制,而且在行使一种请求权后,仍有权就未获得赔偿部分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本案中,车辆受损方自己投有车损险,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仍有权请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并非终局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在已付的保险金范围内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赔偿义务。(作者单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有全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的情况下,再别轻易揽全责。投保人还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来源:山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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