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询:五年前,张某向我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一年,一年期满,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本金为120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又出具了三份借条,分别约定本金为144万元、172.8万元、207.36万元,年利率均为20%。现新的一年期满,我决定要求张某清偿本金207.36万元及利息41.472万元,共计248.832万元,这样计算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此借款共有5期,每一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没有超过24%,故前期的利息可计入后期的本金。如第一期本金为100万元,此为最初的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0×20%=20万元,该利息可以计入第二期本金,故第二期的本金为100+20=120万元;以此本金数额为基数,第二期利息为120×20%=24万元,可计入第三期本金,故第三期本金为120+24=144万元。
同理,第四期本金为144+144×20%=172.8万元,第五期本金为172.8+172.8×20%=207.36万元,第五期利息为207.36×20%=41.472万元,本息和为207.36+41.472=248.832万元,这也是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因最初的本金数额为100万元,经过了五期,整个借款期间为五年,故本息之和的上限为:100+100×24%×5=220万元。因此,王先生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王先生请求的248.832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20万元,对于超出上限的另28.832万元,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故建议王先生向张某主张借款本息220万元。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法律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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