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环保滤袋等产品,合同总价款2200000元。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的约定,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供货或需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延迟每周按1%偿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且运行正常。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3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乙公司到庭后称公司并非故意违约,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因此应当考虑乙公司的非故意违约降低违约金。
争议焦点
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按什么标准?
法院判决
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甲公司货款53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
裁判依据
对于甲公司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的诉求,系甲公司根据甲、乙两公司所签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供货或需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延迟每周按1%偿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甲公司已经交货完毕,而被告仍剩余530000元货款迟迟不愿意支付,因被告违约时间过长,故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按合同总额2000000元×5%=100000元计算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所签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该违约条款对原告逾期交货和被告逾期付款均做出了约定且设置了违约金的上限,可见其合同违约的相对性是公平合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乙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过高,应予酌减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网络
1928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如果对方是正规平台还好,如果非正规,建议及早收手。网上贷款如果还不起,将会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有前提条件,而且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