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现实生活中,冒名结婚并不少见,其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
一、网友咨询:
本人是2013年结的婚,当时本人老公的年龄不够,他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本人有两个户口,本人当时用的是农村户口登记的(现在注销了),现在用的是城镇户口,我们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15岁,儿子9岁。我们也没有财产,关键是我城镇户口本上写的是已婚,我想问我要怎样才能解除这种婚姻关系。
二、解答:
您好!这种问题比较复杂,此类情况法院很难立案的,也是户籍管理漏洞造成的,你原来的户口是如何注销的,你现在的户口怎么办的,又为何已婚呢?的确是个难题,你想离婚,关键是要证明结婚证上的人与你现在身份证上的人是同一人,请公安机关出证明证实。
三、相关知识分享:
谈到婚姻关系的效力,首先应解决“冒名”登记结婚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意见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销。我国《婚姻法》虽然仅规定受胁迫登记结婚的,才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其他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撤销。但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审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张某因行政机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故本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无效。结合本案案情,虽然从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来看,民政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颁证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情形。但因张某冒用他人姓名,民政部门受张某的欺骗而做出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显然具有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有效。此种观点认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有冒名结婚的情形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来源:中所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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