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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讨债方法既方便还不用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7-05-04 16:01:49

阅读量:30613


借钱出去容易,要钱回来很累。普通人讨债,程序一般是旁敲侧击、好言相劝、隔空施压、威逼利诱,倘若对方还是不给,小钱一刀两断,大钱诉诸法庭。起诉之后,流程就长了,后续更要看执行力度。如果不想打官司,还能怎么办呢?今天来说一说以下几个合法程序。



1、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对债务清偿过程中形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直接执行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若干意见》


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给非诉讼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能,但也对企业及个人的债权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自己的债权要及时行使,实时检查债务偿还进度,对于久拖不决的,要及时发出书面的催款函。


对于债权清收难度的的单位和个人,要多协商,及时形成书面的债务调解协议,由于根据新《人民调解法》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一般认定为书面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及时申请法院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若干意见》明确,法院确认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最大的突破和亮点在于确定了依法达成和法院确认的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守约方可以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后,有权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但是,调解文书进行法院司法确认的程序须符合要求。


《若干意见》中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确认程序和要求,譬如:


调解协议双方可以对调解中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将参考诉讼简易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等予以确认;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即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如果比较幸运,债权文书已经进行过公证,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在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因为既然债权人取得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就不能再取得另一份执行依据。


二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或裁定不予执行。


以下几种情形会考虑认定为“确有错误”:


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期限、方式)等存在争议的;


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


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3、申请财产保全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


追款案件,如果条件允许,都要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查封债务人的资产。


这么做有两个好处:


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对债务人的账户、资产进行保全,由于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将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将迫使对方达成和解。


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如果判决书下达可以直接执行,避免出现法律白条。


4、发送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支付令的好处是简单快捷,节约诉讼成本,费用低廉。


5、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一般来讲,如果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可以考虑采取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可以由第三方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没有担保能力,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找专业的担保公司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抵押不动产或质押动产:可以采取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


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要注意的是,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


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


以股权质押,要做工商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


6、了解债务人资产状况


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变现、抵偿等方式清偿债务。


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摸清、排查:


上门追债,要记清债务人的车牌号码、办公地址、职工宿舍的门牌号码;


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


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企业。


可以用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股权通过股权变更来实现债权。尽可能地在债务人处查阅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和应收款,也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我们清偿债务。


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容易忽略的还有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都可以折抵债务。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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