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伟民
┃来源: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驾乘关系分析判断的主要有两大类:
1、带驾驶室车辆的驾乘关系分析判断,常见的有轿车、半挂车、货车、小型客车。
2、不带驾驶室车辆的驾乘关系分析判断,常见的有两轮、三轮摩托车,两轮、三轮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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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断依据
一、事故形成过程,重点需要搞清楚碰撞前两车的行驶方向,两车的接触部位,碰撞后两车的运动形态。
二、伤情状况,主要涉及表皮伤,骨折伤等。
三、被分析对象最终躺倒位置,主要指相对于被检验事故车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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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方法
一、通过被检验车辆与对方车辆(或碰撞对象)的接触部位,找出车上成员在特定位置,驾驶员位置及乘车人位置,身体的特定部位与己方车辆或对方车辆(或碰撞对象)某些特殊结构碰撞造成的特征伤情,确定被检验伤者(死者)碰撞时所在位置,驾驶员位置或者乘车人位置。
例如:对于带驾驶室方向盘式车辆,驾驶员在受到正面碰撞时,在惯性力作用下向前运动,其胸腹部会与方向盘接触而造成肋骨骨折、胸腔积液等,或者在事发后由于皮下出血,其胸腹部会出现方向盘形状的碰撞印痕,或者表皮擦伤。当然,其受伤部位一般无法显现整个方向盘的轮廓,一般只会出现局部弧形伤痕。同时,由于受到驾驶员胸腹部的碰撞挤压,方向盘可能会发生变形,一定要注意检验。
另,安全带挤压伤痕,对于小型车辆,位于前排座椅的驾乘人员,由于安全带的设计特点,驾驶员安全带由左肩勒向右下腹部,副驾驶位置人员安全带由右肩勒向左下腹部(副驾驶位置乘员不系安全带的情况居多)。发生正面碰撞时,驾乘人员向前运动,安全带收紧,会在其肩部、胸腹部留下勒痕,有时会造成锁骨骨折。因此可由安全带造成不同部位的伤情情况分析判断两人的驾乘关系。
再如:对于不带驾驶室的车辆,驾乘人员要么双腿骑跨在车辆上、要么乘坐于车厢内,在碰撞过程中,不同的接触部位,可造成不同人员与己方车辆突出构件或者对方车辆接触碰撞而使碰撞部位致伤,根据与己方车辆特定构件或者对方车辆不同部位接触而造成驾乘人员身体不同部位受伤情况可分析判断出两人的驾乘关系。
二、通过碰撞后车辆的运动姿态,分析判断位于驾驶座及乘车人位置的驾乘人员不同的运动姿态及抛出初速度,进一步判断两人(或多人)的落地点位置,分析其驾乘关系。
碰撞后车辆的运动姿态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因此根据不同的碰撞形态,结合现场路面痕迹,不难分析出碰撞后车辆的运动姿态。在车辆运动过程中,车上人员的运动姿态亦遵循物理学原理,同时也受到车辆的约束,其运动过程相对比较复杂,需要仔细分析,细致勘验,通过驾乘人员留在车辆上的撞擦痕迹,血迹,组织等寻找驾乘人员的运动轨迹。
例如:摩托车在受到前方较低矮对象碰撞阻挡前轮时,车上两成员会被摩托车摔出,由于摩托车前方受到阻挡,摩托车在惯性力作用下后部急剧抬升,绕前轮中心轴发生剧烈纵翻,摩托车乘车人较前轮中心轴较远,在摩托车以同样旋转角速度纵翻过程中,摩托车后座线速度大于前座线速度,后座乘车人获得的抛出初速度大于驾驶员获得的抛出初速度,同时乘车人坐在后方,一般不会抓扶摩托车,而驾驶员双手抓扶摩托车车把,因此乘车人受到摩托车的约束作用会小于驾驶员受到摩托车的约束力,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碰撞后摩托车乘车人抛出的距离会大于驾驶员抛出的距离,反映在事故现场路面上,事故后乘车人躺倒位置距碰撞点远,驾驶员距碰撞点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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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关系勘验、鉴定过程的特殊性
一、时效性:对于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随着时间推移,伤者体表伤逐渐愈合,特别对于皮下出血造成的红肿或者淤青,过几天之后可能就完全看不出来了,这就要求在事故后及时拍照固定人员伤情情况,若时间过去太长造成红肿或者淤青消失,会给事故分析驾乘关系判断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跨专业:由于驾乘关系分析判断涉及人员伤亡,因此需要运用到法医学专业知识,关于受伤部位的形成机理,对汽车专业方面的人员来说,也是一个挑战。好在驾乘关系检验分析过程中,一般只需关注表皮伤及骨折伤。
三、复杂性:驾乘关系判断设计到事故中的多个方面,比较疑难复杂,需要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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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事故类型中驾乘关系的分析判断方法
一、摩托车与轿车、小型客车等小型车辆发生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
摩托车前部与小型车辆发生上述形态的碰撞,由于小型车辆前、后保险杠及车身侧面下边梁较低,因此这类事故中,摩托车前轮首当其中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摩托车主要受力点在摩托车前轮上,因此碰撞可造成摩托车尾部上翘抬升,产生纵翻局势。
摩托车前轮受到碰撞力阻挡时,摩托车驾驶员在惯性力作用下继续向前运动,身体前倾,撞向对方车辆。而摩托车乘车人受到摩托车尾部上翘抬升作用,会沿着身体前倾的驾驶员背部向斜上方抛出,受到驾驶员的阻挡,可避免与对方车辆发生剧烈直接接触。
在相对碰撞速度较大的情况下:乘车人可能会越过对方车辆,抛落至对方车辆另一侧。而摩托车驾驶员由于与对方车辆直接接触碰撞受到阻挡,同时获得的摩托车给予的上抛初速度较小,再者由于手抓车把受到摩托车的约束,一般不会越过对方车辆而抛至另一侧。
在相对碰撞速度较小的情况下:摩托车给予乘车人的抛出初速度不至于让乘车人飞至另一侧,随着摩托车翻倒,两人同时落于对方车辆一侧,但其前后位置一般不会发生对调,因此也可分析判断出车上两人的驾乘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类碰撞中,摩托车驾驶员直接与对方车辆接触,因此可通过对方车辆上与人体接触产生的变形或碰撞痕迹,通过模拟比对检验的方法分析摩托车驾驶员身体什么部位会受伤。一般情况下伤害集中在上半身前面,如头面部、胸腹部、上肢,同时在驾驶员前倾并向前运动过程中,其胸腹部可能会与摩托车车把、仪表盘接触而受伤。
而摩托车乘车人由于不会与对方车辆发生直接剧烈接触,因而不会出现驾驶员身体相同部位的伤情,因此可通过两人伤情分析判断其驾乘关系。通过碰撞后两人的抛出轨迹,可通过现场两人的最终躺倒位置进一步分析判断两人的驾乘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摩托车与小型车辆发生侧面碰撞,对方车辆的碰撞会使摩托车发生旋转,一般情况下,乘车人会首先被抛离摩托车而落地与两车来车方向构成的扇形区域内,而摩托车驾驶员随着摩托车一起旋转随后倒地,获得更接近摩托车倒地初速度的落地初速度,与摩托车沿相同或相近的方向滑出。
反映在现场位置上,其最终位置距摩托车较近。在这类碰撞中,同样摩托车驾驶员会与对方车辆直接接触而形成特征伤,如头面部、胸腹部及上肢碰撞伤,同时在随着摩托车旋转过程中其下肢可能会与对方车辆二次接触而致伤。而乘车人在碰撞过程中可避免与对方车辆直接剧烈接触而造成上半身有碰撞伤,碰撞后一般不会随着摩托车一起旋转,因此也可避免碰撞致使下肢受伤。
通过以上分析,在该类型事故中,需要勘验以下几个方面。
(1)两车的接触部位。通过两车对应痕迹确定两车接触部位,再通过模拟比对分析驾驶员及乘车人会受到何种伤害,主要是两人受伤部位的不同点及致伤程度的不同点。
(2)碰撞后摩托车的运动姿态。运用物理学常识分析出碰撞后摩托车的运动姿态,进而分析出碰撞后摩托车上驾乘人员的运动姿态,落地点位置。
(3)落地点路面位置。确定被鉴定人员的落地点路面位置,主要指相对于碰撞点的路面位置及相对于摩托车的位置。
(4)被鉴定人员的伤情情况。在伤情检验中,首先要注意其时效性,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取证固定其伤情,再者,对于被鉴定人的伤情,光有诊断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其体表伤拍照取证。
二、摩托车与前方路缘石等低矮障碍物发生碰撞
摩托车与前方路缘石等低矮障碍物发生碰撞时,摩托车前轮受到碰撞阻挡,车尾上翘,会使乘车人获得大于驾驶员的抛出初速度向前抛出,同时乘车人受到摩托车约束较小,驾驶员手握车把受到较大约束力,因此抛出后乘车人距离碰撞点更远,可通过现场被鉴定人最终躺倒位置分析判断出其驾乘关系。
但在这类事故中,由于碰撞障碍物低矮,两人均不会与障碍物直接接触碰撞,因此无法形成特征伤,无法通过伤情准确判断驾乘关系。所以在这类事故中,被鉴定人最终躺倒位置显得尤为重要。
三、摩托车与轿车、小型客车等小型车辆发生侧面刮擦事故,及摩托车与其行驶方向一侧路缘石接触刮擦事故。
在这类碰撞中,由于摩托车与被碰撞对象发生刮擦,碰撞产生的减速度较小,碰撞后摩托车一般不会产生尾部上翘抬升,也不会发生剧烈旋转。因此碰撞一般不会造成两人前后位置发生对调,而是碰撞后随着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
在摩托车滑行过程中,由于乘车人受到的约束较小,因此一般会先与摩托车分离而独立运动,驾驶员受到摩托车的约束随着摩托车一起运动。
反映在现场位置上,其最终位置驾驶员距摩托车较近,而乘车人距摩托车较远。反映在两人伤情上,由于摩托车驾驶员随着摩托车一起运动的距离较长,因此其体表搓划伤较多且相对集中于身体一侧,驾驶员所穿衣物也相对搓划痕迹较多且相对集中。而乘车人身体搓划伤较少且相对比较分散。
四、摩托车碰撞大客车,大货车等大型车辆
摩托车与大型车辆发生碰撞,由于障碍物较高,因此摩托车受力点集中在前轮上方,或者摩托车直接钻入车底。
在这类事故中,由于摩托车受力点较高,因而不会发生尾部上翘抬升。摩托车受到碰撞阻碍或者摩托车钻入对方车底过程中,在惯性力作用下驾乘人员向前运动,驾驶员头面部及胸腹部与对方车辆直接接触碰撞,会造成其头面部及胸部部严重受伤,一般都发生骨折。如果对方车辆上接触面不平滑,还会造成驾驶员头面部或胸腹部严重创伤,体表撕裂,组织外漏。而乘车人位于驾驶员身体后方,可避免胸腹部与对方车辆直接碰撞而形成体表伤,头面部有时也会与对方车辆直接接触,但其受伤程度要轻于驾驶员。
碰撞后两人的落地位置与不会发生前后对调,反映在现场路面上,依然是驾驶员在前,乘车人在后。由此可根据碰撞后两人的位置及伤情判断两人的驾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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