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最高法:债务人将房产转移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能对抗债权人吗

发布时间:2020-04-03 10:59:41

阅读量:19469

【裁判要旨】涉案房产系债务人出资购买,但该购买行为以及登记在债务人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时间均早于涉案债务形成之前故从时间节点看,债务人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并非为了躲避债务。此外,虽然该房产系债务人出资购买,但其已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视为完成赠与行为。故该房产为债务人之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当用于清偿案涉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邓庄南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贤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莉芸,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露月,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国。

一审被告:临汾兴达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东郭村。

法定代表人:崔丽丽,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王秀荣,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一审被告:崔丽丽,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一审被告:刘云刚,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一审被告:张兰英,女,194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一审被告:孙源檑,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一审被告:伊秋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再审申请人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鑫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露月,一审被告临汾兴达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王秀荣、崔丽丽、刘云刚、张兰英、孙源檑、伊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鑫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号院2号楼10层1单元1101号房产(以下简称北京南磨房路房产)于2013年8月6日在兴达公司不欠任何贷款及债务的情况下,已完成了购买、赠与行为”,现有新证据证实2013年8月6日兴达公司有巨额欠款。新证据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临汾分行)与兴达公司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以及中行临汾分行与万鑫达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用以证实2013年8月5日兴达公司向该分行贷款4000万元,万鑫达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新证据二,兴达公司2014年7月24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用以证实兴达公司向尧都农商行贷款1950万元。新证据三,崔云洪个人贷款逾期欠款说明一份,用以证实崔云洪为贷款以涉案北京南磨房路房产抵押担保,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二)原审判决认定“崔露月名下北京南磨房路房产系受赠所得”缺乏证据证明。第一,原审认定涉案北京南磨房路房产产权应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错误。房产部门的登记仅是公示行为,并非权利创设行为,涉案北京南磨房路房产系基于崔云洪的出资行为而设立的,崔云洪夫妻是真实的权利人,且根据登记的业主信息显示一直由崔云洪夫妻居住。第二,2011至2012年购房时,崔露月刚满19周岁,在校就读,一审认定崔露月无经济来源正确,但二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不调查赠与行为的成立要件,即认定登记在崔露月名下便已完成赠与行为,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房屋的赠与是需要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而且从崔云洪出具的《承诺书》可以看出,崔云洪夫妻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崔露月也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系其父母赠与。(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中已明确,该争议房产合法赠与且发生在本案债务形成之前,在本案诉争的反担保合同中,崔露月也没有签字确认,故尧信公司要求崔露月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万鑫达公司主张崔露月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需要认定涉案房产是否为遗产,而另案判决系有关崔露月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两者性质不同,因此本案以崔露月未向万鑫达公司提供担保为由,判令崔露月不承担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四)北京南磨房路房产系崔露月与案外人临汾市泽惠煤焦有限公司为规避北京限购政策,虚假诉讼取得,请求人民法院对崔露月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本案应予再审。

崔露月提交意见称,(一)万鑫达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既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第一,中行临汾分行与兴达公司只是签署了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协议》,并非是实际贷款4000万元。该额度内的贷款专用于兴达公司的短期贸易融资,即兴达公司在购买原煤时为支付货款向该行申请信用证贷款付给收款方,兴达公司将原煤加工后出售,随即用销售货款偿还信用证贷款。因此,兴达公司实际使用贷款的金额大小并不导致兴达公司净资产的减少,也不会对任何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而且该份2013年《授信额度协议》并不属于新证据,更不能证明崔云洪夫妻将该房产登记在崔露月名下,侵害了万鑫达公司的权益。第二,关于2013年兴达公司是否在尧都区农商行贷款1950万元,其并不知情,且从形式上并不属于新证据。第三,万鑫达公司为兴达公司向中行临汾分行贷款提供担保,是基于兴达公司以其6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向万鑫达公司提供反担保,该事实有崔云洪、王秀荣出具的《反担保承诺书》《兴达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为证。北京南磨房路房产自始与本案贷款及担保没有任何关系。(二)原审判决认定北京南磨房路房产系崔露月个人所有正确。该房屋于2011年购买,其父母完全有经济能力购买,且购买时已明确为崔露月个人所有,即赠与行为发生在2011年,2013年8月6日崔云洪、王秀荣以登记的方式明示该房产为崔露月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崔露月系北京南磨房路房产所有人。(三)万鑫达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中并未要求将登记在崔露月名下的北京南磨房路房产纳入遗产范围清偿债务,一审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明显错误,二审查明事实后予以纠正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万鑫达公司的再审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北京南磨房路房产是否系崔露月受赠所得问题。

万鑫达公司再审主张北京南磨房路房产虽然登记在崔云洪女儿崔露月名下,但实际出资人系崔云洪,故该房产的真实权利人应是崔云洪夫妻。对此,原审查明,本案债务形成于2014年10月,而北京南磨房路房产于2011年购买,并于2013年8月6日登记在崔露月名下。从时间节点看,该房产的购买、登记时间均早于本案债务形成时间,可见崔云洪夫妻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崔露月名下并非为了躲避本案债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崔露月为北京南磨房路房产的所有权人。虽然该房产系崔云洪出资购买,但其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唯一子女崔露月名下,应视为崔云洪夫妻完成赠与行为。崔露月接受赠与时已经成年,具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能力。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北京南磨房路房产为崔露月个人财产、不应当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并无不当。

关于万鑫达公司再审提交的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审判决问题。

万鑫达公司再审提交了《授信额度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崔云洪个人逾期贷款欠款说明》,拟证明崔云洪及其所经营的兴达公司2013年期间已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并且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崔云洪在个人贷款中以北京南磨房路房产抵押担保。但兴达公司及崔云洪对外借款并不代表没有偿还能力,且上述债务的发生以及是否用涉案房产抵押担保与本案并无关联。至于万鑫达公司提出的崔露月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因此,万鑫达公司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2376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最高法:债务人将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时间:2022-06-09 13:41

1695次阅读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时间:2022-06-09 10:41

1030次阅读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如果对方是正规平台还好,如果非正规,建议及早收手。网上贷款如果还不起,将会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

时间:2022-06-09 10:21

1078次阅读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吗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

时间:2022-06-09 10:20

1834次阅读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有前提条件,而且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

时间:2022-06-08 11:06

792次阅读

侯玉琴律师

侯玉琴律师

劳资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婚姻家事…

咨询我

热门推荐

重磅!五部委联合发文:“花呗们”不得向大学生放款!股权激励纠纷的案件定性之争及对审判规则的影响何以至此!李亚鹏被判赔4000万,语音曝光:“已无路可走”!数百位老年人被这个“保健品”忽悠上当!商家被重判!重大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及衔接指引(附全文+京沪对比+记者问答)移花接木?女子冒充自己前夫结识现任丈夫前妻,诈骗33万,结果……最高法裁判:放款后3日按约定收取部分利息,能否认定为“砍头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发布(附全文)郑爽张恒借贷纠纷案二审开庭!首次披露证据细节民事经济纠纷可以转成刑事吗?人突然没了,欠的花呗、借呗就不用还了?家人要还款吗?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8个大招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经济纠纷难理清法院调解解困境参与互联网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借出4.3万没打借条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腾讯VS老干妈:经济纠纷中涉及哪些注会考点?【上市金融】股票发行上市基础知识及发行上市前期准备重大疾病险有必要买吗?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老赖”全疯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金融知识】你需要知道的“征信那些事”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欠钱不还就是诈骗?错!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律师解读】正确看待上市公司退市?【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最高法裁判:借款人涉嫌犯罪被抓,能否起诉担保人还款?汽车金融法律普及,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到底有什么区别?公司上市与不上市的详细分析车辆保险费计算公式有哪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以个人原因辞职,就一定要不了经济补偿吗?【律师解读】公司上市与不上市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