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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院执行,大额保单是否为应申报财产

发布时间:2020-09-30 10:23:04

阅读量:19669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石激起千层浪!影响最大的是其第五条,被执行人名下的“理财产品”需要申报,若不申报,后果很严重。

  于是,很多理财人员尤其是从事大额保单销售的理财师们,就担心起来:

  (1)推荐给客户的大额保单是否属于规定中的“理财产品”?

  (2)客户已为配偶、子女购买的保单,面对执行是否需要申报?

  (3)是否可以既购买又不需要申报?

  (4)如何破解客户投保申报难题?

  什么是理财产品?

  哪些保险属于“理财产品”,下面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

  1、《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投资、理财型保单”。

  投资、理财型保险,也有称创新型保单(不是很准确),是适应市场快速发展之需要而产生,至于其具体包含的类别,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

  解读:这就造成学理、法理、实务中认知与执行的不一,甚至有点混乱!我们只能从其他相关的规定中,找到蛛丝马迹,予以研判!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背景的陈述中,有所提及。

  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发言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中,在对《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时,提到“......三是支持保险创新。现代人身保险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而是发展出具有投资功能的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等保险产品,创新活跃。《解释三》坚持鼓励创新原则,为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创造条件。”

  解读: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在最高院层面,对“投资功能”的保险与其他非创新型保险进行了简要区分,可以作为我们判断“投资、理财类保险与其他非投资理财类保险”区别的依据之一!

  3、2016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也有类似的参考。

  根据报告要求,符合条件的干部,需要依规定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其中“投资型保险”就需要申报。同时在附表的下面其对“投资性保险”进行了补充说明!

  说明:

  填报“投资型保险”时,应填报所持有的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保险产品的情况,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等类型。已交总保费为所持有的投资型保险所交保费的总和。

  链接:对于以上“投资型保险的理解”,有的地方则指“投资型保险中除纯保障或消费型保险产品如意外险、车险、责任险、医疗险、重疾险外,其他保险均须填写。”更为严格。

  解读:从上述申报内容的说明来看,对投资型保险定性为“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功能,并区分与大众所熟悉的“意外险、车险、责任险、医疗险、重疾险”这些保险。

  这给干部家庭购买保险,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导向与意见,也就是买了哪些保险是需要申报的,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选择等的架构设计,实现“获得保单的保障之价值,而依法不需申报”的保单规划!

  4、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该规定,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解读:从上述内容看,几乎所有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都需要申报,其中的“理财产品”,根据上面的分析,“投资、理财型保险”也需要申报,当然也面临“可被执行”的后果!

  (2)若不按照要求申报“理财产品”的后果?

  上述规定的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解读:从上述规定,若个人尤其是企业主名下的“理财型”保险(也就是所谓的大额保单或富人险),不按照要求申报,则可能面临很严重的后果(估计很难以不清楚自己的保险是否属于理财类保险来抗辩)。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家-企-财”的整合保护与传承规划中,尤其是在配置大额保单或进行保单规划的时候,在配置时间点的选择上、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架构设计上,进行申报、被执行等法律风险的考虑,以法律架构来规避需申报而被执行的后果”。

  总之,有一类财产,它在主人名下,却被主人置身于充满风险的原始的财产世界,缺少法律的保护与关爱、面对时时刻刻、无处不在的各种风险。他毫无应对之力,总是被他人以“法”的名义,被申报、被公开、被分割、被分配、被继承、被争夺、被挥霍、被执行、被征税、被没收...... 最终,因为背负的承重负担和责任,被迫离开曾经创造并拥有它的主人!我们称之为“责任财产”,与之对应的则是徜徉在、祥和的财富世界里的贵宾——“非责任财产”!

  如何运用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夫妻协议、遗嘱、代持等法律工具,实现“责任财产”到“非责任财产的转化”而进行财富的守护与传承,是解决困惑之所在。

  当然,这一切规划与目标的美魅达成,都来自于对法与规则的敬畏,更源于法与规则的智慧与力量!

  传播传承知识,树立传承意识,改变传承行为,成就基业永续!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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