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担保,担保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反担保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规定,但未就如何适用做进一步规定。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时,经常会遇到因登记部门不了解反担保的法律性质而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况。因此,需要对反担保法律性质进行进一步分析。
01
反担保的法律属性为最高额担保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的规定,最高额担保相对于一般的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的特征在于:设定担保时,对应的主债权尚未确定,仅设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额度。但是,通过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一旦发生担保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主债权即可通过一定的方法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设定担保时,主债权虽未确定,但是,担保权实现时,主债权是可确定的。
反担保,是就担保公司因替主债权债务人代偿而产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在反担保设立时,是否会代偿、代偿多少都尚未确定,也就是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代偿的最高额度是确定的,及主债权及其利息,以及担保公司代偿后对债务人所主张的违约金)。但是,一旦主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约,代偿即发生。代偿后,相应的债权数额即确定。因此,反担保完全符合最高额担保的基本特征,应适用最高额担保的相关规定。
为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了便于登记机关人员理解和办理,最好能将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名称确定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02
反担保主债权合同的确定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都需要提供主债权合同。一般来说,担保公司与主债权债务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都会约定发生代偿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可以认定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债权合同。
03
反担保抵押最高额的确定
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需要根据抵押合同中所确定的最高额度在相应的抵押登记申请文件中填列。为此,在抵押合同中需要根据主债权的本金、利息以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计算确定一个最高额度,在抵押合同中予以约定,并以此作为申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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