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9月1日,上海证大公司旗下P2P平台捞财宝及证大财富被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紧接着在9月2日曝出消息,待收33亿的新新贷被上海警方立案侦查。仅仅在两天之内,上海已有两家规模较大的P2P平台被立案侦查。
去年以来,网贷连爆震天雷,大量PTP平台不约而同出现兑付难问题,跑路、逾期、崩盘、停运、警方介入、无法提现等负面消息频繁见诸于网络、报刊等媒体。
2019年1月30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新司法解释》”),强调将对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进行严重打击。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来源于国外的一种被称之为庞氏骗局的金字塔式的投资诈骗体。十九世纪的一位金融学家庞兹对其筹集资金的对象宣称三个月内可以让其投资翻一番,于是他广泛吸纳新投资的资金然后将其支付给前期的投资者。而前期投资者因为获得了巨大的回报所以对该金融学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至此庞兹名声大噪。而随着后期投资者闻讯赶来进行投资的时候,庞氏集团却将其进行投资的资金席卷而走,至此形成了最早的非法集资的形式。
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概念的出现经历了诸多的发展阶段。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地下金融范畴”,从此“非法集资”这一概念被纳入了我国立法规范文件当中。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罪名。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类犯罪首次进入刑事立法当中。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又新增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使得非法集资犯罪成为一个集合罪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但是构成非法集资还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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