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贷业务中,由中间人介绍前来办理贷款的情况很常见。有些客户经理甚至以此为业务的主要来源,扩大涉交圈子,广结人脉,以期能带来更多的业务。但殊不知,这些转介绍来的客户常存在风险,中间人也常在其中牟利,不仅损害银行声誉,更有甚者与借款人串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资金风险及损失。笔者从实践中,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罗列出来以示警惕。
2015年3月,王某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同年7月,王某介绍朋友张某前来申请贷款10万元。8月王某又陆续介绍郑某和徐某两位公务员朋友前来贷款,金额都为20万元。次年3月,王某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张某、郑某及徐某的贷款也出现了利息逾期未还的情况。随后经调查,该三人的贷款实际使用人均为王某一人。王某因经营公司不善,出现严重亏损,已失联。
简析:此种情形较为常见,中间人利用与银行客户经理及办理流程的熟悉,结合自已的贷款需求及人脉关系介绍他人办理贷款为已所用。从严格的法律关系上分析,中间人与其介绍的贷款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所有的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成立贷款合同关系,两种关系相互独立。但从银行风险管理角度出发,系列贷款的用途不实,贷款资产存在风险,极有可能形成不良。另外,发放贷款的客户经理有可能被指为贷款用途审查不严,贷后管理未到位,更有甚者被定为违规发放贷款罪。
甲公司(法人王某)在银行贷款40万元后,介绍独资丙公司(法人郑某)申请贷款60万元。甲公司40万元贷款到期归还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保证贷款续贷,提出郑某及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客户经理在查询借款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情况时,通过征信纪录显示甲公司在他行金融机构有80万元贷款,并在同一金融机构为丙公司担保60万元。
简析:此种情形的实质是借款人与保证人存在互保。保证类贷款相对于抵押贷款而言风险较高的原因,在于其利用的是人与人之间信赖关系为实际上的金钱利益作担保。这其间就必然存在着隐性的金钱利益关系。借款人即是中间人,介绍他人贷款同时为自已提供保证,实质上也为他人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第二还款来源形同虚设,保证贷款成为无担保、高风险类贷款。
2014年5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用于装修(实为赌博),因无财产作抵押,被多家银行拒绝,遂找到做“资金生意”的中间人陈某。陈某与另一外地银行客户经理周某商量好后,提出要收取王某1万元的手续费再发放贷款。半年后,王某因赌博输钱负债过多而失联,该笔贷款陷入不良。事后查明,信贷员周某与中间人陈某“合作”的多笔贷款借款人均已因各种原因失联,周某也因此被免职。
简析:当前,不良贷款严重凸现,各大银行吸取教训,着重力收紧贷款发放。社会上很多资质不佳的人贷款被拒后,纷纷投向各种中间人。此类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不惜代价的结识各银行信贷员,甚至与其称兄道弟,试图通过各种好处吸引信贷员“合作”生财。有些中间人利用与银行信贷员熟悉的关系,介绍客户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给银行造成声誉风险;有些甚至与信贷员坐分手续费,将信贷员带入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对某地方法人银行的不完全统计,因中间人介绍发放的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的比例达60%。因此,信贷员应合理利用资源,警惕中间人。
一是踏实做好贷前调查。很多信贷员轻信中间人对贷款人情况的介绍,不再重新做贷前调查,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只做桌面的材料审查,忽视了一些隐性的风险。因此要特别强调,对介绍类贷款,信贷员一定要保持职业敏感性,进行更深层的职业背景调查,做实、做细贷前调查,对借款人身份、现场及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分析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信贷员还可以通过信宝通、被执行人查询等其他数据平台对客户进行侧面的调查,以确保交叉检验。
二是甄别优质中间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谨慎交友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对于客户经理来说更加值得注意。办理业务对信贷员来说是个斗智斗勇的过程,既要扩大社交圈保证完成贷款新增任务,又要善于识别贷款人的真实财产状况,更要谨防中间人、贷款人的各种圈套。利用自有的社会关系,对借款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层次调查,严禁与贷款中间人有业务来往,保护自身权益。
三是勤跟贷后资金走向。为防止贷款人及中间人串通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信贷员在发放贷款后应对贷款资金走向勤加关注。尤其要关注贷款人与中间人之间的资金走向,防止贷款资金被中间人利用。其次要关注贷款月利息的缴纳情况,若每月贷款利息均由贷款人以外的同一人缴纳,则极有可能为借名贷款,实际用款人并非贷款人。针对此种情况,信贷员应与贷款人取得联系,对其进行询问或要求增加实际用款人为保证人或增加担保物等方式,确保贷款到期时资金能安全收回。(浙江柯城农商银行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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