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借贷纠纷是逐年增长,社会上出现了职业讨债公司,他们采取非法拘禁、非法收车等手段,从中获取佣金报酬,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明溪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暴力讨债案件,五名90后为牟利,从事非法收车悉数获刑。
案情
2016年4月至9月期间,陈某华、翁某驰、王某、罗某、徐某等五名90后男子经朋友介绍,陆续加入厦门市某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非法收车业务,以赚取佣金为目的,替他人追讨债务,利用GPS定位被害人地址,采取“打、砸、威胁”手段,在沙县、明溪等地分别从饶某等被害人手中强行开走轿车5辆。事后,陈某华等获得600元到1000元不等的酬金。
审理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王某、翁某驰、罗某、徐某伙同他人,采取拦截、恐吓、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开走他人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华有犯罪前科、伙同他人在共同犯罪中毁损财物价值10283元,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罗某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驰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五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被告人翁某驰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所有的欠贷车只有银行或金融公司起诉到法院,先进行查封,然后通知车主还贷,再通过法院对欠贷车辆进行扣押拍卖才是正当合法的途径,没有执法权的人或机构非法收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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