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现在的钱好出借、不好讨要,欠债不还的人越来越多。于是人们认为,钱只有在自己手中最安全,一旦借出就有无法偿还的风险。
那么,在借贷无法避免时,如何才能在借贷后保证自己如期收回,而不血本无归呢?那就是必须给债务设定上担保,设定抵押、质押、保证等。一旦债务人欠债不还,或欠下许多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多一份保险。
1、先说说抵押: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一般是大额财产,能够保值增值、不易灭失,多为房产和土地等不动产,还可以是船舶、航空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以保证能够偿还债务。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文是多家公司老总,坐拥数十套房产,公司运营状况不错,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张文向李武借款500万元,李武爽快答应,但是他多了个心眼,让张文以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张文后来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其名下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张文欠下了其财产价值两倍的债务。李武向法院提出执行后,法院依法拍卖了张文抵押的房产,优先偿还了李武债务。
李武能讨债成功,源自《担保法》中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对于没有担保的债权,有抵押的债权可以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与普通债权一样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可以很好地保证债务履行。
2、再说说质押:
《担保法》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质押财产多是价值较高的动产,比如股票、基金、金银珠宝、古董、名画、名贵家具等。
朋友大明在北京海淀区出租场地、开设饭店等,并在该区拥有两套回迁房,因业务发展需要向赵迁借款200万元。由于房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他就以在其中一套住房内的红木家具作为质押,将房屋钥匙交给赵迁,赵迁亦可以在房屋内居住。后赵迁居住在房屋内,借款期限到期后,大明已经欠下约2000万元债务,其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赵迁申请对这些质押的红木家具评估拍卖,并要求优先受偿,经过拍卖获得价款90万元,并优先受偿,减少了部分损失。
相比而言,质押中质押物为动产,且为债权人占有,而抵押物多为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经过登记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发挥抵押物效用,质押物处理法定需要登记的除股票外,一般的动产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只要实际占有即可。但是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都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最后说一说保证:
《担保法》还对“保证”作了规定,即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中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是无论债务人是否清偿,都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说到底,保证人的实质是有更多的人,尤其是有一定身家的人加入,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制度,使债权人得到更多清偿机会。生活中,保证人的选定,一般为夫妻,亲密朋友等,并具有一定资产,能够为债务提供偿还保障,保证债务履行。
“给了他的心,你是否能够要得回”。正像歌词所唱,不想讨债“过火”真要多留几手。(于中谷)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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