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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不是“自己经营” 买到14万假表该找谁?

发布时间:2017-01-17 08:34:58

阅读量:2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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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经常在京东买东西,看到“京东自营”的标识会放心不少,潜意识会认为比第三方商家更加靠谱。但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却让人大吃一惊。


花15万元买了四块假表 消费者向京东索赔


2016年5月,消费者范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其收到商品后发现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范先生称其当即联系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客服咨询,但未得到回复。


范先生将手表送至中工商联珠宝玉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4.7万余元、赔偿检测费400元,同时索3倍赔偿44万余元。


“京东自营”仅提供交易平台 不参与买卖行为


然而,让范先生没想到的是,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属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海荣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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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有误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交了三张电子发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其已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京东方面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该消费者的退换货申请,双方没有进一步沟通。有记者发现,京东目前已经下线了相关商品。


京东:“自营”销售主体由京东自行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法院:销售主体模糊侵害知情权 建议整改


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使消费者在缔结买卖合同时对相对方缺乏清晰认识。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商品销售页面并无销售者的任何信息,仅通过发票形式披露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另外,法院指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检查监控职能未发挥到位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


目前京东回函称,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和商家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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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找谁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部分网购平台发展得不是很完善,消费者权益时常受到侵犯,那么被侵权之后该找谁投诉?以下的几点注意事项大家一定要记牢!


1、在购买和修理商品时一定要留下网上消费记录、发货单票、发票等证据,以免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陷入被动。


2、在网络交易中,首先要了解商品的“三包”服务的具体条款,只有这样才能和网络交易者交涉时有理有据。


3、 如和网络交易者协商不成,可向提供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投诉


4、此外可播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品的快递单号,这将非常有利于工商部门查处违法的网络交易者。


5、如果涉事商品较为贵重,在以上方法无法解决时,可以直接向网络交易者所在地法院起诉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新京报、财新网等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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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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