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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出台 法官教你合法退换货

发布时间:2017-01-13 08:30:27

阅读量:2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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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中国审判杂志


导语: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




《办法》是对新《消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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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商品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即: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规定,容易引发消费争议。

    

为此,《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需要说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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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界定商品完好标准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的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过度试用商品,给经营者带来了困扰。

    

为此,《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这部分内容充分吸收了来自质检总局等部门及电子商务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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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实践中,确实有些消费者不清楚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为此,我们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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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办法》对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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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合法


案例

张女士在某网站购买一件衣服,收到后发现有色差,协商退货时店铺告知其并未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决绝了张女士的退货请求。张女士不解,新消法不是规定了网购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吗?但有的淘宝店铺仍在自己店铺页面上标明不加入七天退货,请买家自行斟酌等类似的字样。这类店铺的做法是不是违法?在此类店铺购买的东西如果不满意,是否就如店家所言不能退货了?


法官解读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法官解释称,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确实对此有了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新消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网购过程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店铺自行作出不加入七天退货的声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法官还表示,同时,新消法也对消费者方面做出了限制,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条件的,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新消法中列举了四类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张小姐所购商品属于服饰类,并不属于上述四类不宜退货商品,所以仍可以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张女士应尽快申请退货退款。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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