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看,最普通的就是因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而书写的欠条,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合同关系产生的金钱往来,也可能形成欠条。而这两种欠条的诉讼时效又各有不同。因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欠条。
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时,便可视为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便可以起算。
对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欠条,上述问题比较简单。而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如何起算,问题就稍显复杂。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来说,如果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就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时,诉讼时效才可以起算。
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就不存在债务人拒绝履行的问题,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当然,上述请求权都受到《民事诉讼法》关于20年长期时效的约束,以此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举例说明:
2004年8月16日,王先生向邻居李先生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李先生现金15()OO元。2009年E10月9日,原告王先生起诉要求邻居归还借款15000元。
对于上述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就不存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问题。当然,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因此本案李先生起诉时,诉讼时效未过,他要求被告王先生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它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条,因为直接借贷以外的原因形成的欠条并非传统欠条,但在实践中也颇为常见,如工程款欠条、货款欠条、股权转让款欠条、商标许可使用费欠条等。
如果该欠条当事入双方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最高院在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问题的答复》,“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乖U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债权人依据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务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批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目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那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查明欠条的基础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不仅要分析基础关系中合同约定的期限,还要分析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问题,这在现实操作中实用性很强。
举例说明:
2002年,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集团的一项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验收,双方于2005年5月4日完成结算,确认某集团欠某工程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2007年7月4日,某集团向某工程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7月17曰,工程公司就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集团支付工程款。此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结互助对该案例分析可知,欠条的基础关系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对此双方没有异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应付款时间包括:工程交付之日、提前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
因此在本案中,2005年5月4日完成结算,即应付款。该欠条属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形,2007年7月4日无款可付、写下欠条,诉讼时效中断,2009年9月1日起诉即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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