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诈骗手段
1.冒充政府、官方部门,以办案需要、电话欠费、快递欠费等手段进行诈骗,受害者因为紧张就可能会向诈骗犯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银行卡号和密码,这时候诈骗犯就能很容易的窃取财产了。
2.利用QQ,通过假冒视频冒充朋友对其他人进行借钱诈骗,这个中招的人不少,如果遇到朋友借钱,最好是电话确认一下。
3.如果你经过逛论坛或者贴吧,肯定经常会在论坛、QQ、邮箱等地方收到中奖信息,如果你回复了这些信息,对方就会以交纳税金、手续费等借口诈骗。只要是需要你交钱的中奖信息都是诈骗的,不可信。
4.有一些诈骗犯还喜欢拨打电话虚构绑架家人的电话来进行诈骗,不少的老人吃了这招的亏,这也说明了老年人比较好骗,作为家人一定要好好的教育家里的老年人不要轻信这类信息。
当然还有很多手段是没有总结到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要谨慎的处理。
二、最新案例分析
8月15日,云南曲靖市的蓝女士网购了一些生活用品,之后接到自称电商客服人员电话称,因货物不能发送需退款,要求蓝女士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身份证等信息。蓝女士也没多想,便一一按对方要求办理“退款”,甚至连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转账验证码都告诉对方。最终,蓝女士发现自己银行卡被转走10万余元存款。
分析:
诈骗人员冒充购物网站的客服人员,称货物不能发送需退款,要求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还有诈骗人员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受害人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立即被划走。
三、相关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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