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化名)和王-芳(化名)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张-强支付,张-强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30余万元。2004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强和王-芳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张-强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王-芳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张-强所有,张-强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庭审中,张-强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王-芳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王-芳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强和王-芳,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张-强和王-芳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王-芳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王-芳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张-强所有,张-强应支付原告王-芳房屋产权折价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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