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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7-04-12 10:53:48

阅读量:32591


导读:家庭暴力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和摧残。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围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专家观点对该知识点进行梳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1.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实施殴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法酌定。

案号:(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77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专家观点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范围

对于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仁智各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下面就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逐一进行解析:

(1)物质损害赔偿方面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句话说,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精神损害赔偿方面

由于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不同理解,使得适用法律不统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适用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确认婚姻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2.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有权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除了满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存在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外,还需满足离婚的发生这一条件,即当事人作为原告不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

(1)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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