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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20 14:06:29

阅读量:671

在婚姻实务案件中,法院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着重体现),为了让离婚尽可能少的影响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在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极为审慎!以保护孩子的利益为落脚点,结合未成年的成长特点,从年龄方面,会考虑未成年人两个年龄点:2周岁和10周岁。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2周岁以下的孩子除特殊情况外(女方患传染或其他严重疾病、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女方判刑、赌博吸等毒特殊情况以及子女父母协商)应当随女方生活。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已具备初步辨明是非的判断力,法院会充分听取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在10周岁以后,子女的意见常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另外,父母双方的“实力”也是法官判定子女归哪方抚养的依据。这些“实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抚养孩子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费用,生活水平高的必然会给子女带来较优越的生长环境,符合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大原则。第二,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会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子女成长,而且在其子女身心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法院是一个“证据为王”的地方,要证明一个人到底在想什么很难,一方要证明如何疼爱自己的子女,非常的困难。所以,从反方面证明对方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等,对自己争取抚养权会有更大优势。第三,很多情况下,子女不是由夫或妻一方进行抚养,而是由有抚养权一方的父母抚养,那么该方父母身体、教育、照顾孩子的意愿等基本条件对抚养权的争取显然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考核标准。第四,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原则,一方距离学校更近,生活小区成熟,对入学、生活、就医方面有突出优势的,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NO.2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协议通常分为三大模块:第一模块一言以概之即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第二模块是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如何进行分割等问题;第三模块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当注意协议内容的有效性,尤其是涉及到人身权利方面,绝大多数情况下,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利是法定的,不得任意更改,即使双方完全同意,也不得作出任何限制和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更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NO.3婚前一方拖欠另一方的债务会因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消灭吗?

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因为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双方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喜结连理不能导致债务的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财产包括了债权也包含了债务。故婚前债务不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缔结婚姻关系而消灭。

NO.4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个人债务?

对于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关键还是看证据。夫妻共同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外所负债务。所以,举证个人债务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证明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面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好证明,不再赘述。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未用于共同生活可从两方面证明: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可知,个人担保因其未用于共同生活,一般不宜推定为共同债务。另外,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加重了举债一方的证明责任,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NO.5抚养费如何给付?

对于抚养费的问题,离婚法律实务中怎么给、给多少,多数情况是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官在当中也会主动去调解,争取双方达到均能接受的程度。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会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给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特殊情况下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另外,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但是高中以上学历,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关于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既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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