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每年年中、年末,法院系统就会开展关于执行的专项行动,期间偶尔就会遇到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定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相关案例
1.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的,构成妨害公务罪——钟某民等人妨害公务罪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因执行内容不同定性亦不相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司法拘留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案号:(2015)余刑一终字第7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16
2.对生效法律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以各种理由或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要旨: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以各种理由或暴力抗拒执行,导致村民多次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号:(2015)扬刑终字第0000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2-26
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后又以暴力手段反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朱洪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后,又以反执行的手段将强制执行的内容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并毁损了部分财物,此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案号:(1992)金刑特初字第1号
审判法院: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由于2000年后金华县行政区划变更,金华县已经变更为金华市)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卷》
专家观点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在修订前的刑法中,两罪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因而被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从广义上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属于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范畴。但是,刑法基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将其单独罪名化,并在罪状中设置不同的具体构成要件。从行为手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无特别限制,而妨害公务罪仅限于暴力、威胁的方法;从犯罪主体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仅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后者则属于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例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对此,应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来处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此外,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他职务活动,如调查、取证、勘查、法庭审理等,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摘编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下册)》,王作富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
2.区分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从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加以进行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是故意犯罪,且都具有对抗国家机关的故意;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具有相似之处,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表现形式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法院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活动;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害的是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
(2)客观表现行为方式不同。妨害公务罪必须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才能构成,且侵害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不要求必须有暴力、威胁的行为方法,只要是妨碍了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判决、裁定的,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也触犯妨害公务罪,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不是妨害判决、裁定的执行,而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其他职务活动,或者虽然是阻碍法院执行判决、裁定,但阻碍行为本身在客观上和行为人主观意志上都与某一判决、裁定的执行没有联系,则应定妨害公务罪。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妨害公务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挠,因此,一般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该罪;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法院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予以抗拒执行,其抗拒执行的方法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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