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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程中在地磅上做假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7-08-07 16:30:34

阅读量:169

  【案情】

  范某、花某和沈某是老乡,沈某提议现在钢材废料价格太高,利用遥控器“捞点外快”,范某和花某表示同意,并由花某驾驶车辆,沈某承诺一次给花某1000元,由范某负责过磅。2015年3月27日下午,三人驾驶车辆在某公司购买钢材废料,在给装有钢材废料货车过磅的时候,范某、花某利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系统的手段,多获取钢材废料53.13吨,价值125386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范某等三人在地磅上做手脚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人构成盗窃罪。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行为多获取了价值125386元的钢材废料53.13吨,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构成诈骗罪。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使用隐瞒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钢材废料,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其中第3点中的处分财产行为便是实质性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范某等三人很明显有隐瞒真相和欺骗的行为存在,他们通过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系统的手段,让地磅在称重的时候发生严重的偏差,容易让人误认为是诈骗。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人的诈骗行为并未直接导致钢材废料的所有人交付钢材废料,三人的欺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创造条件、制造机会,使被害人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财物所有权。比如行为人为了窃取店里的商品谎称店里藏有炸弹,趁乱之际窃取手机一部,在该例中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其诈骗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所以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法院 | 作者:包佳俊 陈盛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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