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4月,李某向郭某租下了其一个商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3000元,李某向郭某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3.6万元和押金4000元,共计4万元。2017年5月,A县法院公告告知李某其租赁的该商铺已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将对该商铺进行拍卖,并发出公告。
【分歧】
就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李某在拍卖该店面中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无效,李某无优先购买权;
三、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无优先购买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李某在拍卖该店面中没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过,郭某明知其商铺被查封及相应法律后果,仍与李某签订合同,导致法院向李某发出公告后,李某无法正常使用该铺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而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是承租人,但其与郭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该商铺已被法院查封,李某与郭某是在法院查封该商铺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此时该商铺上已经设立权利负担,所以李某虽然是承租人,但对该商铺无优先购买权。
作者:游雅
0
【案情介绍】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1998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 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外资企业欠严某1998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1998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1999年1月,严某等拿着欠条向企业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
“你家祖坟被挖了!”祖坟被挖岂可儿戏对待,依法合理索赔! 日前,南京的金女士一家都沉浸在无法言喻的痛苦之中。 因为,金女士家的祖坟竟然被挖了! 按照我国的风俗及对先人的敬畏,祖坟的意义莫名重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祖坟被挖毁,只剩下少量遗骨和陪葬品,相信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尽管肇事者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表示动工前并不知情,但不可置否的是该行为的确给金女士一家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也实实在在地侵犯了金女士一家的合法权利,金女士一家是可以向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要求合理的赔偿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刘某与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作为担保人在《保证借贷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尚欠银行148万元的本金未还。
江苏省启东市一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在清理垃圾桶时不慎摔伤,一年半后当保洁员拿着人身损害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与公司对簿公堂时,公司却辩称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二审调解,被告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范大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0613.86元。 2011年初,时年60岁的范大妈受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雇佣,从事保洁员工作。2014年4月28日,范大妈在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15号楼附近清理垃圾桶时不慎摔伤。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基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