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祖坟被挖了!”祖坟被挖岂可儿戏对待,依法合理索赔!
日前,南京的金女士一家都沉浸在无法言喻的痛苦之中。
因为,金女士家的祖坟竟然被挖了!
按照我国的风俗及对先人的敬畏,祖坟的意义莫名重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祖坟被挖毁,只剩下少量遗骨和陪葬品,相信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尽管肇事者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表示动工前并不知情,但不可置否的是该行为的确给金女士一家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也实实在在地侵犯了金女士一家的合法权利,金女士一家是可以向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要求合理的赔偿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可知,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如何界定“合理的赔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可知,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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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案 情】 付某是某电器公司员工,2015年7月去外地出差,给客户维修电器设备。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客户仍然没有见到付某。公司给付某住宿的宾馆打电话,宾馆称:付先生早上就退了房间,已经离开宾馆。此后,付某一直下落不明。 2015年11月,电器公司停发了付某的工资。付某家属认为,他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当继续发放工资待遇。但公司认为,付某的失踪原因无法确定,即使属于工伤,也应当等到被法院宣告其死亡时才能申报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 那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怎么办?付某能被认定为工伤
李某在工作时一跤跌倒,头部受到重创。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17.6万余元。 2015年11月11日,李某应聘至张某开办的一家饭店做厨师。张某是个体工商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饭店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洗碗间拿餐具时,因地面湿滑,头部撞到洗碗柜柜角而受伤。因头痛加重,1月8日,李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囊肿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在国外居然发生一起因为员工每天提前上班被开除的报道,惊呆了一片眼球。 据外媒报道称,一家经济连锁超市以工作太敬业为理由解雇了一名员工,如今该员工正在起诉他的老板。 这位敬业员工通常会在上午5点之前赶到他工作的超市分店。然后,他会花费几个小时补充货架、确认订单和检查价格,当销售人员到达时,以确保超市分店准备就绪。但是这么敬业的员工却被老板解雇,声称他违反了禁止无偿加班的规定。在分店老板们检查了店铺的闭路电视安全录像后,一封解雇函指责该员工“严重未履行劳工合约”。老板说,他经常在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