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好好将装载机停在路边,不料飞来横祸,摩托车司机醉酒驾驶摩托车飞速撞来,不幸死亡。按理说停车在路边,对车祸的发生没有过错才对,但是最后却需要对死者进行赔偿。这都是因为一件事。
1案例
男子胡某无牌号装载机停在路边,被毛某饮酒后驾驶而来的摩托车撞上了。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划分,认定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装载机所有者胡某未给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且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后胡某支付毛某父母6万元,责任划分后,双方就后续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2法院审理
毛某无证、酒后驾驶,自身存在过错,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胡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同时未购买交强险,也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存在过错,应对毛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毛某与胡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最终确定被告胡某承担20%的责任,并对原告进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3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车友,千万别酒驾,别因为信任自己的控制能力和车技或存在侥幸心理放任自己,否则随时都有丢掉性命的可能。另外,除了在行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外,平时也要注意依法依规停放、按时购买交强险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对自己也对他人负责。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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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森浩,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原系xx大学xx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xxxx级硕士研究生,户籍地上海市xx路xxx号,暂住地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学xx校区西xx号宿舍楼xxx室。2013年4月
2012年6月8日12时许,一辆轿车在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向阳幼儿园北侧停车,乘坐在后排的被告人郝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欲下车,此时被害人周某骑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到该车后排左侧车门上,周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郝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在主体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忠海,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
【裁判要旨】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其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导致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的检测; 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22时左右,徐伟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启高架路园林路匝道口西侧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高架隔离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因涉嫌贪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月1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贪污罪,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