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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夜宵酒后死亡,湖南判例:同桌未劝阻者、餐馆老板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7-11-12 07:50:25

阅读量:197


  转载:一号专案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湖南平江县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酿成悲剧。事发后,失去儿子的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同桌一起喝酒的、没喝酒的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未劝阻喝酒是否应承担责任?聚会所在的餐馆老板是否应承担责任?原、被告各方激烈辩争。

  湖南岳阳中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不论是否一起喝酒,因未尽劝阻、提醒及醉酒后照看等义务,均需承担责任;餐馆老板被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分配担责1%。

  村民酒精中毒身亡,父母索赔50万

  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7月6日晚,秦河清联系同村好友钟某一起吃夜宵,钟还从家里拿了三瓶未开封的白酒,一起在王平所经营的石岭村夜宵店点菜喝酒。当晚同桌的还有秦河清女友周纯、好友王铮铮及王由。

  吃夜宵过程中,三瓶白酒前一瓶半由钟某、王铮铮、王由三人平均分喝,后自行自主倒酒,将三瓶酒全喝完。夜宵后,钟某醉酒不能行走,王由驾车送钟某回家,因家中没有其他人,王由与王铮铮扶着钟某到床上躺下,还帮其脱下鞋子、盖好被子后离开。

  第二天上午,钟某被发现死亡。2016年8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得出鉴定意见:钟某死亡原因系乙醇(酒精)中毒。

  之后,钟某父母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将同桌的秦河清、王铮铮、王由、周纯及夜宵店老板王平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并诉求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未劝阻的也需担责,餐馆经营者担责1%

  平江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死者钟某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同时,从法律上讲,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事实上已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

  本案被告秦河清作为钟某朋友及酒宴邀请人,理应对被其邀请的成年人负有提醒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知道过度饮酒会损害身体健康甚至会造成死亡,但秦河清在钟某饮酒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在钟某醉酒情况下,作为未喝酒的人放任已喝酒的被告王铮铮、王由送回家,未尽护送、照顾和帮助义务,致钟某未及时送医院救治;被告周纯作为同桌人,对过量饮酒人未能尽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被告王铮铮、王由,尽管未有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存在灌酒、劝酒行为,但存在拼酒行为,作为同桌饮酒人未尽警示、劝阻义务,同时将钟某送回一人居住的家中,未告知钟某其他家庭成员照顾,使其失去及时救助,因此,上述被告对造成钟某醉酒及死亡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夜宵店主王平尽管未提供白酒,在饮酒过程中也提示过“你们不要喝醉了”,但作为一个经营者,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由死者钟某自负80%的民事责任;被告秦河清、王铮铮、王由作为邀约人或同桌饮酒人,各承担6%的民事责任;被告周纯作为同桌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平作为经营者承担1%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钟某父母及秦河清、王由上诉,称一审对责任划分不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各方民事责任划分较为妥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秦河清、王由、王铮铮分别赔偿原告55723.07元;周纯、王平分别赔偿9287.18元;5被告对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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