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陈某精通某项专业技术,其单位给他开出每月18000元的高薪,但单位也因此拒绝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是陈某的待遇已很丰厚,单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加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不及其工资的1/5,陈某应自行缴纳保险。那么,高薪能否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
陈某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高薪并不能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完善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每一位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该法第27条更是具体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该法第10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如果单位仍不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请法院解决此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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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
小宋从小就和爷爷宋老先生住在一起,爷孙俩感情格外深厚。由于年事已高,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因为房屋的问题产生纠纷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
案例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某为程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3天后,程某了解到段某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过重大事故并更换了改动机的情况,遂拒绝与段某签订合同。那么,程某能否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与段某协商购车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
建议当事人先查对方的财产,如果有房产或车子等资财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