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陈某精通某项专业技术,其单位给他开出每月18000元的高薪,但单位也因此拒绝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是陈某的待遇已很丰厚,单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加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不及其工资的1/5,陈某应自行缴纳保险。那么,高薪能否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
陈某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高薪并不能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完善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每一位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该法第27条更是具体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该法第10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如果单位仍不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请法院解决此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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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被继承人何某的女儿,被告何先生系何某的侄子,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何某于2002年因病死亡,其父母及配偶均早于何某死亡。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那就是说只要累计缴费达到了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吗?
案例:口头作废的公证遗嘱 前年,陈爷爷的老伴因疾病去世了。老伴去世后,陈爷爷郁郁寡欢,生活总觉得了少了点什么。近一年来,陈爷爷觉得自己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陈爷爷想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两栋房产平均分给自己的一儿一女,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 但是,自从陈爷爷立下了遗嘱之后,陈爷爷的儿子对陈爷爷就没有以往那么上心了,经常一两个月才去看一次陈爷爷,平时也没怎么打电话给陈爷爷,对陈爷爷的生活起居毫无过问。对此,陈爷爷很是心寒,几次三番陈爷爷都对贴心的女儿说,要把自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