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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违约 引发担保人之间一场“乱战”

发布时间:2017-11-11 10:00:11

阅读量:259

  基本案情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刘某与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作为担保人在《保证借贷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尚欠银行148万元的本金未还。银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包括刘某在内的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刘某向银行先期支付了25万余元。后刘某多次找借款人追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并要求连某等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回放

  2014年4月,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刘某、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作为保证人与厦门某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合同约定保证人承诺愿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该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刘某等人作为保证人分别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署当日,银行将150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夫妻的账户。2015年4月3日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妻尚欠银行148万元的本金未还。银行遂起诉到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包括刘某在内的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集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定该笔借款系王某夫妻共同债务,刘某等5名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法院于2016年5月判决王某夫妻向厦门某银行还款,刘某等5名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后刘某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自身经济问题,刘某向银行先期支付了25万余元。

  代偿款项后,刘某多次找王某夫妻追偿未果,遂于2017年6月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妻还款,并要求连某等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现场

  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刘某主张王某夫妻及连某、林某、张某、李某应偿还其已经代为支付的25万余元。庭审中,刘某提交了《保证借贷合同》等证据用于证明其系代王某夫妻代偿了25万余元的款项。王某夫妻及连某、林某、张某、李某,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某: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刘某认为,其与连某、林某、张某、李某共同作为连带担保人,在主债务人王某夫妻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所有5个连带担保人都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现其已经代王某夫妻向厦门某银行偿还了25万余元,其作为其中一个担保人,在偿还相应款项后,有权向主借款人王某夫妻和其他四个担保人追偿。

  法院:原告可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还款责任

  经审理,集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刘某作为保证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借款人王某夫妻代偿借款本息25万余元,该借款系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夫妻追偿。但是刘某可否向其他4个连带保证担保人主张还款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该法条规定,若其中一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可以向主借款人追偿,同时就主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还可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刘某及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为本案案涉借款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因此刘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代偿的款项及利息损失向借款人王某夫妻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连某、林某、张某、李某进行分担。至于各连带保证责任人分担的比例,有约定的按各保证人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本案中,其他4名连带保证责任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5人有约定比例的分担,也即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因此,本案中刘某主张连某、林某、张某、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实际上应表述为王某夫妻不能偿还的部分,连某、林某、张某、李某应各自分担刘某已代偿款项5分之一的份额。

  据此,集美区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夫妻共同偿还刘某代偿的钱款25万元及利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刘某通过执行程序未能向王某夫妻追偿的部分,由连某、林某、张某、李某分别向刘某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在担保人代为偿还款项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但其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他各担保人又应承担何种还款义务呢?对此,承办法官李乐认为,一般情况下,银行向所有担保人诉请还款的情况比较普遍,而其中一个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比较少见,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案件的执行阶段,主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其中一个担保人代主债务人承担了部分还款义务,其后向另外几人要求追偿。从法律上讲,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就主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予以分担。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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