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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员工离职如何索要社保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7-11-10 10:47:41

阅读量:238

  核心内容:从事餐饮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既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权益容易遭侵害的群体。在他们当中,既有在知名餐饮企业、中小型餐饮企业掌勺的厨师,也有在个体餐馆擦桌子、扫地的服务员。那么,餐饮业员工容易遭受什么样的侵权?员工入职后需要注意什么?遭侵权后应该如何维护?

  主管离职 索要未缴社保补偿金

  孔某自1996年8月入职某某公司,任部门主管,2012年9月主动离职,离职前,其月工资2800元。2013年7月,孔某起诉至区法院,要求某某公司支付1996年8月至2012年5月间的未缴纳社保补偿9万元;周末加班工资12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万元。庭审中孔某称,某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未支付周末加班工资,现要求某某公司予以补偿,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项金额合计26万余元。

  法庭上,某某公司不同意孔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一:当时公司要给孔某缴纳社保,但孔某不同意,要求把缴纳保险的钱每月随工资直接打到他的银行卡里。理由二:孔某不存在周末加班工资问题,因为孔某的工作岗位经丰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且也没有超时工作。理由三:孔某离职是他主动提出,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某某公司还当庭向法官提交了2004年6月,孔某填写的不同意办理社保的《办理社保个人意见征询表》。在这份个人意见征询表上,有孔某的亲笔签字。

  对于这份《办理社保个人意见征询表》上的签字,孔某认可是他亲笔所签,但称当时自己是被迫签的字,因为公司说如果他不签,公司就不聘用他了,为了保住工作,他只好签字。

  单位支付 未缴社保补偿金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于1996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某某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孔某为农业户口,某某公司未给孔某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庭审中,某某公司称孔某的月工资构成中,包含未缴纳社保的补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可。此外法院还查明,孔某所在的工作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认为孔某索要周末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孔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其辞职原因为某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违反法律规定。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于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及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为孔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于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于2005年10月至2012年8月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

  同时孔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因此孔某主动辞职后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孔某1999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偿19300余元、失业保险补偿8136元,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社保 用人单位仍要负责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样,都属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便是劳动者要求不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相关协议,但由于其不缴社保的协议内容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无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某某公司拿出了证据,证明是孔某要求不缴纳社保的,法院还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广大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免其在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

  实践中,类似孔某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很多。不少餐馆打工者,在职时为保住饭碗,不敢向老板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辞职后,才起诉索要加班费、社保等。但很多打工者起诉后,一些诉求往往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支持。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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