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5月下旬,温某送父亲去医院看病,途经岚山岭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老加油站路段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一部三轮摩托车,致使相对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曾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所以无法认定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某家属将温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温某赔偿损失。但温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曾某,曾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温某撞到了曾某,但被告温某在超车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本案中被告温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否认有行车记录仪并将行车记录仪扔掉致使无法还原现场情况,且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未报警。综上所述,被告温某在超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曾某未带头盔且无证驾驶,所驾驶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温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曾某死亡造成的因果联系,曾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温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温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曾某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32517.87元。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没有直接碰撞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 也不是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唯一性因素。即使双方没有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违规超车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其他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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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02 分歧 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未
2014年4月15日,原告金某某在公司吊装器械时,不慎被压伤右手食指,在医院手术治疗9天后,便回到公司上班。2015年1月,金某某申报工伤;2016年3月,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在金某某的诉求中包含:要求公司按照月均6200元的工资标准,让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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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时,应以维持原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