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3月5日,应聘到郑州市某机械公司工作。2014年3月20日,工作时,不慎将左眼弄伤。公司将张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但以张某还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张某无奈,聘请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8级伤残,并依据该结论向机械公司索赔。
律师观点:
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我积极固定张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的证据,并以此以张某的名义向连云港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充分的证据下,最后连云港市劳动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待张某伤情稳定后,向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后被鉴定为伤残8级。再此情况下,机械公司仍然拒绝支付赔偿无奈,向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本案而言,虽然张某尚处于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构成工伤不存在任何问题。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无需缴纳,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事情,不能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过失交由劳动者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1万多,并依据张某的请求解除了和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
转载请注明出处:试用期内受伤,也应认定工伤
http://www.zzlaws.com/cases/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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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请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也可以请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赵某受雇于被告闫某。2014年11月3日,原告驾驶挂靠于被告河南省永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从安徽省郎溪县运送扁钢至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当晚10时到该公司车间,原告在卸货时,被该公司吊车因钢丝绳断裂砸伤。经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该医疗费由建设机械公司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
01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02 分歧 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未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2007年3月22日,XXXX律师事务所受理了河南省宁陵县XX乡XX村农民仲XX在乘坐上海开往xx的AXXX次客车的抢劫案,并指定了XX律师办理这起案件。经初步了解,当时案犯已经被正式批捕,该案尚处在公安侦察阶段。
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肇事司机吗? 11月5日,贵州毕节一位快递小哥在城区麻园转盘处追尾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快递小哥当场被吓哭。事故中的劳斯莱斯为古斯特车型,其指导价为419-666万元,看起来损坏不大,但是漆面刮花了补漆需要几万块,而三轮车一般都是没保险的。最后,经过交警的协调处理,该快递网点与劳斯莱斯车主达成协议,赔偿劳斯莱斯车主30000元。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并不限于肇事者,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被告可以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