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郑州律师: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11-09 16:05:09

阅读量:23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7号

  原告王成喜,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系该出版社员工。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负责人张艳。

  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喜的委托代理人吕素萍、张怡,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喜诉称,王成喜为中国著名国画家,水墨漫画家,生于山东省莱州市。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烟台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新闻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漫画家协会副主席,烟台画院特聘教授。已在国内外报刊发表作品近万幅,获奖200余次。作品曾在日本、比利时、伊朗、韩国、俄罗斯、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土耳其、波兰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出版和展览。先后参加全军美展及第七届、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美展。著有《王成喜中国画》、《王成喜水墨漫画》、《长岛渔家乐图卷》、《禅思抱散》(与贾平凹合作)等多种图书画册,多幅作品和小传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等国内外近百种辞典图书,百余种报刊专题专版介绍,许多作品先后被辛亥革命博物馆、丰子恺艺术馆、蒲华美术馆、李苦禅艺术馆、钱君匋艺术馆及韩国、日本、土耳其等国内外博物馆所收藏。解放日报、深圳特区报以及韩国仁川日报、京仁日报等国内外20余家媒体都有陈列和收藏。2005年36米长卷《渔家乐》由收藏方以中国画直画之最申请入选“吉尼斯世界纪录”。2013年荣获由人民日报等单位举办的“中国水墨艺术家”奖。

  近期王成喜发现由图书大厦销售、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主办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第68页使用了王成喜创作的漫画作品。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未经王成喜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使用有王成喜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的侵权刊物《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并销毁库存,同时在其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图书大厦停止销售《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3、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图书大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王成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王成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适格的诉讼主体;

  2、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打印件各1份,证明王成喜系《公开受贿》漫画作品的作者;

  3、《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证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发行的刊物上使用了《公开受贿》漫画作品;

  购书发票及小票各1份,证明图书大厦销售了涉案刊物;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牌新闻网网页显示涉案作品来源于《辽沈晚报》,原告并未提供《辽沈晚报》的相关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涉案漫画首次发表的相关证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为法院审理朱慧卿案件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无法确认;涉案侵权刊物已不再在市场销售,原告应当事先与其沟通赔礼道歉事宜;如果证明原告为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愿意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双牌新闻网转载的《命令你送礼,砸人不?》一文中,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王成喜;2009年3月21日,西安新闻网刊载的《公款贺喜》,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王成喜。该漫画的内容为一镇政府搬迁,要求辖区各村前来祝贺,并要求礼金不低于2000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68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

  2013年12月27日,王成喜在图书大厦购买《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1本,支付22.8元。图书大厦向其出具河南增值税发票一张,盖有图书大厦发票专用章,其中税号为41010575388615X。

  另查明:本院当庭对王成喜提交的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使用的涉案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王成喜,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王成喜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68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王成喜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王成喜请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成喜提交的发票,能够证明图书大厦销售了涉案侵权刊物,因此王成喜请求图书大厦停止销售侵权刊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图书大厦销售的涉案刊物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王成喜请求图书大厦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成喜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有库存侵权刊物,故其请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销毁库存侵权刊物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参考王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王成喜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涉案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王成喜的涉案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王成喜著作权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

  二、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王成喜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王成喜著作权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

  四、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喜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王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喜负担20元,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转载请注明出处:郑州律师: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www.zzlaws.com/cases/445.html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张怡律师 郑州律师:原告王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郑州律师: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01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02  分歧  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未

时间:2017-11-22 14:16

23780次阅读

郑州律师: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中行人与车辆同等责任,行人死亡,

  导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辆碰撞行人,通常不管行人过错有无,一般都是机动车辆责任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双方同等责任呢?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涛驾驶新A1C94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大勇,致李大勇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涛与李大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依据  被告陈涛在驾驶车辆期间碰撞行人李大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时间:2017-11-22 14:17

16763次阅读

郑州律师: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快递小哥追尾劳斯莱斯,抱头大哭……

  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肇事司机吗?  11月5日,贵州毕节一位快递小哥在城区麻园转盘处追尾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快递小哥当场被吓哭。事故中的劳斯莱斯为古斯特车型,其指导价为419-666万元,看起来损坏不大,但是漆面刮花了补漆需要几万块,而三轮车一般都是没保险的。最后,经过交警的协调处理,该快递网点与劳斯莱斯车主达成协议,赔偿劳斯莱斯车主30000元。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并不限于肇事者,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被告可以是谁

时间:2017-11-22 14:17

17738次阅读

郑州律师: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浅析铲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

时间:2017-11-22 14:17

18168次阅读

郑州律师: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查封商铺再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2017年4月,李某向郭某租下了其一个商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3000元,李某向郭某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3.6万元和押金4000元,共计4万元。2017年5月,A县法院公告告知李某其租赁的该商铺已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将对该商铺进行拍卖,并发出公告。  【分歧】  就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李某在拍卖该店面中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无

时间:2017-11-22 14:16

23915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