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律师经二审、死刑复核终留命

发布时间:2017-11-09 14:59:26

阅读量:284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刑诉(2008)第50号起诉书指控:2007年11月6日晚,被告人魏某、董某等人在邹平县某餐馆参加杨某生日宴席。同日晚,被害人段某、孟某、孙某等人在同一餐馆参加同学的订婚宴席。席间,断面、孙某等人离开房间到餐馆门口,叫喊同伴继续饮酒。董某误以为叫自己,即上前与孙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此时魏某正准备骑摩托车回家,醉眼朦胧的魏某发现同伙与他人打架,遂从摩托车座下面拿出一把刀,冲上前将受害人段某一刀捅伤,魏某看见带血的刀子,使得其猛然酒醒,转身逃跑。段某后不治身亡。

  2009年2月25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滨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中,魏某家人聘请的其他律师,本律师没有参与。一审判决后,魏某母亲找到我,要求我为其儿子进行二审辩护。签订委托手续后,本律师及时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魏某,为其书写了上诉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以(2009鲁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过程中,本律师继续参与,又重新为魏某书写了书面的申诉意见递交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刑三复309108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核准对被告人魏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66-1号刑事裁定,撤销(2008)滨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魏某的死刑判决部分,发回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继续指派本律师参与该案重审。2011年7月该案在邹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8月12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滨中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过本律师近三年的努力,终于挽救了魏某的生命。

  魏某的母亲得知该结果后,眼睛里流出了感动的泪水...........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樊忠钦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区别两者不能以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最终结果为标准,而是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发案的原因、发案时间、当时的环境、犯罪动机、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行为人行为后的态度以及行为前的一贯表现来综合作出判断。首先,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并不相识,无怨无仇,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也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是从魏天权的供述中可以看出总共捅了一个人,刀数仅为两刀,而不是数刀,无所顾忌的听之任之其捅刀行为,并且在其看到鲜红的鲜血以后,刺激了大脑意识,感到行为的严重性,立即停止实施伤害行为,主动退出了打斗,由此客观表现可以看出魏天权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伤害的意图。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上诉人于2007年11月7日在淄博火车站民警值班室接受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前一天在邹平伤人的事情,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自首,按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指控上诉人犯罪作案的最直接物证——刀具,检察机关在一审过程中也未出示,更谈不上给予质证。 3、2007年11月7日,邹平县公安机关对被询问人赵丹作的询问笔录中赵丹说:事发当天,他看见拿刀的那个人耳朵上戴了一只耳环,而上诉人从来就没有买过也没有戴过耳环。 4、2007年11月6日22时05分,邹平县公安局对被询问人孙晓枫作的询问笔录中,在问及持刀男子所持刀的特征时,孙晓枫说:我看见刀身部分长约十五六公分,我看见刀好像是三棱刀。 5、基于第4点的疑问,引发出上诉人对受害人段成刚尸检报告以及其他两受害人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的疑问,也就是说从尸检报告及孙丙尖和孟鹏飞的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中,看不出三受害人身上几处伤口是否为同一把作案刀具所致。 6、按常理,被害人孟鹏飞、孙丙尖和证人赵丹、孙晓枫等人都应该能记得“持刀男子”的具体相貌,但是遗憾的是,至今为止,上诉人也没有作辨认笔录加以佐证,只是通过其他行为人和证人的言辞做出的推理,推理出上诉人就是持刀的唯一男子。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张春仙律师 贵州籍男子杀人一 银行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律师经二审、死刑复核终留命

《人民法院报》: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

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

时间:2017-11-09 14:50

169次阅读

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律师经二审、死刑复核终留命

贩卖毒品的立功认定有什么法律依据?

贩卖毒品是常见的毒品犯罪之一,当达到一定的数量时能适用死刑,同时,如果有立功表现或者自首情节

时间:2017-11-09 14:54

118次阅读

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律师经二审、死刑复核终留命

中纪委权威发声:监察机关不适用《刑事诉讼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

时间:2017-11-09 14:51

151次阅读

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律师经二审、死刑复核终留命

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行政拘留5大法律

行政拘留就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关于行政拘留你了解多少

时间:2017-11-09 14:52

136次阅读

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律师经二审、死刑复核终留命

各类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最高院怎么判?

先将大麻的数量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折算比为1000克大麻=1克海洛因),所以只要走私、贩卖50公斤以上的大麻,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要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量刑。(最高法指

时间:2017-11-09 14:56

193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