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贩卖大麻如何量刑?
答:先将大麻的数量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折算比为1000克大麻=1克海洛因),所以只要走私、贩卖50公斤以上的大麻,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要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量刑。(最高法指导案例:行为人走私4吨多的大麻,主犯被判处了死刑。)
2、运输毒品冰毒数量大就应当判死刑吗?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运输毒品冰毒420克,初犯、认罪,不能排除是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的,未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3、贩卖鸦片数量多大会判死刑?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贩卖7公斤鸦片,又主动交代6公斤鸦片的藏匿地址,且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判处死缓。
4、受人雇佣运输大宗毒品海洛因,在运输过程中才知道是毒品的,如何量刑?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受人雇佣运输7公斤海洛因,在运输过程才知道是毒品的,说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最高法刀下留人。
5、不吸毒,但持有大宗毒品海洛因的,如何量刑?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不吸毒,但藏匿2公斤海洛因,虽然没有掌握贩卖毒品的证据,但因为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记录,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最高法核准了死刑。
6、走私大宗毒品,在海关例行检查时即主动交代走私毒品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走私毒品海洛因480克,在海关例行检查时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未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7、走私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被告人自身吸食毒品的,如何量刑?
答: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走私毒品海洛因365克,但自身吸食毒品,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最高院未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8、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一定存在特情引诱?是否一定要从轻处罚?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虽然存在特情介入,但被告人将毒品卖给了他人,毒品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公安人员的控制并实际流向社会,最高法核准了死刑。
9、为贩卖毒品而主动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公安人员在正式交易时将嫌疑人抓获的,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10、毒贩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同案犯的可能藏身地址,公安人员依据该地址将同案犯抓获的,能否认定毒贩有立功情节?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贩卖、运输海洛因490克,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同案犯的可能藏身地址(同案犯姐姐处),该地址公安人员尚未掌握、也不属于共同犯罪发生地址,公安人员依据该地址将同案犯抓获的,虽然毒贩没有带领公安人员将同案犯抓获,但能否带领纯粹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毒贩没有决定权,最高法认定毒贩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未核准其死刑,改判死缓。
11、怀孕女毒贩被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时脱逃,后因同一案件被交付审判时能否判处死刑?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怀孕女毒贩贩卖毒品海洛因717克,在被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时脱逃,后因同一案件被交付审判的,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应当适用死刑,最高法依法改判无期徒刑。
12、贩卖大宗毒品海洛因,又系毒品再犯,但毒品含量极低的,如何量刑?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贩卖毒品海洛因近600克,系毒品再犯,但其中302克的海洛因经鉴定含量仅为3.98%,另外146克海洛因已失去鉴定价值(未作含量鉴定),最高法认为,属于掺假十分严重的毒品,且因为客观原因部分毒品未作含量鉴定,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13、购买大宗毒品,并从行为人住处搜出加工毒品的器具,且系毒品再犯,但该器具已严重腐蚀且行为人及其儿子都系毒品成瘾者,如何定性?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购买毒品海洛因900克,从住处搜出加工毒品的器具,且系毒品再犯,但该器具已严重腐蚀且行为人及其儿子都系毒品成瘾者,并辩解称“之所以购买大宗毒品用于吸食系因为近期缅甸政府欲加大禁种鸦片的力度”,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行为人此次购买毒品系用于贩卖,最高法改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
14、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受他人邀约为他人4次运输大宗毒品820克,且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为他人检验毒品质量,但行为人不是毒品货主、未起意贩毒,虽然应当认定为主犯,但在量刑时应当与毒品货主、起意贩毒者有所区别,最高法未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15、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是否予以考虑?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贩卖毒品海洛因650余克,经重新鉴定,其中640余克的毒品含量仅为17.7%,属于掺假严重的毒品,最高法未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16、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是否属于毒品再犯?
答:最高法指导案例:行为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贩卖毒品海洛因177克,最高法认为,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行为人不属于毒品再犯,未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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