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问: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17-11-07 22:27:00

阅读量:209

问: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答: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后确定具体的可得利益损失金额。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李玉林律师 问:人民法院一般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问: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没有权利依据合同中的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没有权利依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时间:2017-11-07 17:13

232次阅读

问: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无效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时间:2017-11-22 14:16

14548次阅读

问: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问:哪些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问:哪些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7-11-07 23:28

205次阅读

问: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生前财产已过户给继承人 遗嘱是否还有效?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

时间:2017-11-22 14:17

23847次阅读

问: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确认劳动关系期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机械配件厂。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4日,赵某某以其于2007年9月6日在某机械配件厂工作中右手中指损伤为由,向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8年9月5日,县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赵某某“于2008年10月5日之前补正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的,暂不出具工伤认定结论,自受伤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提供补正材料的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后

时间:2017-11-22 14:17

23782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