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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帮人看大门 值夜班能否要求加班费?

发布时间:2017-11-06 14:25:53

阅读量:183

  老王退休后为了打发时间,于2015年4月23日应聘进入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了《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协议约定由老王从事门卫岗位的工作,每月工资1800元,老王入职几天后,A公司提出要求老王晚上住在公司值班,无奈老王每天都根据公司的要求除休息日外晚上都住在公司,后老王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离职,离职时老王与A公司签订了解除聘用协议。

  现老王起诉要求A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住在公司542天的加班费。A公司认为,门卫工作的性质就是要求住公司的,如果老王不同意住公司的话可以不做这份工作的,且在解除劳务合同时已经结清了相关费用,双方并无其他争议。

  2017年8月,太仓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A公司之间成立的系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各自独立、地位平等,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而非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老王系从事门卫工作,但并未就老王具体的工作作息、劳务报酬等予以书面约定,按照保安门卫的岗位特点,要求值夜班并不超出一般理解,故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索要值班期间的加班费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很多公司基于安全、消防等其他因素都会安排门卫住在公司,值班能否算做加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劳务者来说,主要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务者的劳务合同及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确定,劳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主张加班费的一般难以获得支持。对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来说,具体还要根据合同、单位的规章制度、值班的工作内容和强度等来进行区分。因此,无论劳务者还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均应规范,相应的工作范围、值班情况应约定清楚,以防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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