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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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二、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
2007年元月,某商场为促销在全城张贴了有奖销售广告。称该商场隆重推出让利大酬宾活动,凡春节期间购物达100元者,可摸奖一次,超过100元,按100元一档依次增加摸奖次数。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四等奖100元、五
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限制并禁止员工同时在业务竞争单位兼职,或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由本单位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费。那么,员工能不能拒签这种协议? 1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可以拒签 可不可以拒签,首先要明白你是不是属于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 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以下这些人,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3、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 如果你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 ,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5日);作者:程学华,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编者按: 本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泄露薪资被用人单位规定为严重违纪太过主观,且对情节没有细化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侵犯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 ▌案情 朱某系苏州工业园区某机电技术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薪酬属于公司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如果违反规定,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对其进行警告、处罚、扣除奖金或开除处理。朱某知晓《员工手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