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
,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正式由于转继承的相关规定,造成独生子女有可能无法100%继承父母的遗产
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建议
在我国,家庭财富传承,还是古老的方法:自然传承,尤其是独生子女父母,甚至连遗嘱继承都不考虑,因为父母一直认为,其所有的财产将来就是孩子的,没有其他人与之相争,而事实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会造成独生子女继承难,甚至是无法100%继承父母的遗产,甚至有些时候很难查清父母有哪些遗产。因此,作为父母务必立好遗嘱,告知财产状况。
另外还可以选择多种财产传承方式,比如通过保险、信托等指定身故后受益人。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0
乔某于2010年9月进入L公司,担任门卫安保员。2015年10月27日,乔某上夜班到车间、厂区巡逻,在厕所外遇到一女同事在玻璃门上照镜,乔某借口给女同事吹眼中的灰尘,欲接近女同事。该女同事拒绝后立即推开乔某,乔某就拉女同事手臂又从后方搂住了女同事,直至女同事大声呼叫,乔某才放开。第二天,女同事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并提出不做夜班,总经理当即承诺会做处理。2015年10月29日,L公司出具人事公告,内容如下:“警卫乔某于10月27日晚夜班时对公司女同事进行骚扰,经查他对其他女同事有不雅举动,造成不
齐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预售的商品房一套,房款96万元已付,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前。合同约定:“逾期90日未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
关于案件的审限问题,自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尽快结案并规定了今年11月为最后期限后,许多读者反映这是政法系统改变形象的积极措施,并提出有关案件审理
1、被告不明确具体,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 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 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 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风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失效呢?下面跟小编来了解一下。 案例 保某与民某共同出资盖了一栋三层住宅。约定:一层由保家居住,二层民家居住,三楼暂时作为仓库使用。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