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经过法院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离婚时笔者多次提醒当事人加上迁出户口的条款,但是当事人相信女方口头承诺,不会无故拖欠迁出户口,就没有对户口迁出时间进行约定。离婚后,笔者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女方因心存怨恨,拒绝将户口从男方房屋中迁出。男方为此非常苦恼,因为男方在调解时答应给女方的90万元房屋补偿款绝大部分是借来的,必须卖房后才能偿还借款,女方不同意迁出户口严重影响男方卖房,每拖延一天都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利息损失。
对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呢?起诉到法院可以受理吗?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后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人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担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根据现在的户籍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处理时因为强制力度有限,也常常效果不理想。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户口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元的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虽然这样的约定不能保证一方按时将户口迁出,但是可以给对方一定的约束,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因户口不及时迁出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来源:婚姻法实务
0
2015年6月18日,聂某(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五年,第一年租金为2800/月元
2016年5月4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同意认购由甲公司开发建设的A小区的1幢403室(以下简称403室房屋)的商
圣维仕公司(甲方)与万成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商定甲方为派遣员工的使用单位,乙方为派遣员工的派遣单位,甲方对派遣员工具有行政管理权,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报酬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1.1款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婚前,邓某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简称1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5个多月后,邓某与郝某结婚。 结婚后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