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激烈的餐饮行业里,有些店家不靠厨艺留住食客,而是利用“歪门邪道”,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害人害己。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2016年4月始,一对90后小夫妻蒋某某、孙某某在其暂住地,生产包子、饺子及调味料时,非法添加罂粟(果)壳熬制的汤料,并对外销售。2016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在携带罂粟壳外出打粉途中被查获,涉案罂粟壳被依法扣押。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从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上述生产地点现场查获的水饺馅料、辣椒油和调味汤汁中均检测出蒂罂粟碱、那可丁、吗啡、可待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果)壳,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考虑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有不同,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经检测发现,罂粟壳内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长期食用该有毒有害食品会对人体造成较大伤害。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此类案件的犯罪过程比较隐蔽,但客观上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如果市民在食用这类食品后发现身体有异样,要及时就医,并积极与市药监部门联系,向公安机关报警,以此避免更多市民遭受此类危害。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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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事故,大家知道的一般都是发生在道路上因为种种原因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导致的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事宜,但是,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如果在施工场所内由于车辆操作不慎导致误伤他人,又该如何看待?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被告马x所有的新A87xx号起重机吊装钢筋时将原告陈xx碰伤。当日,原告以“今晨2时许,工作中被高处坠落的钢管砸伤胸部及髋部”为主遂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检查提示:腹部脏器
被告亲属XXX(以下简称患者)于2012年5月3日10时10分因“胸痛16小时”入住我院。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后于当日17:45送介入室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并行急诊冠脉介入治疗。治疗后患者胸痛明显减轻。其后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患者不幸去世。被告王某等未办理结账手续,欠我院住院医疗费人民币10370元,因被告以医疗侵权起诉我院,故我院没有催其交款。我院在被告诉医疗侵权案庭审中提出被告欠医疗费问题,但因被告起诉我院时未诉医疗费问题,故法院对此没有作出判决。被告来我院治疗
夫妻分居满两年 感情仍在判不离
民事交易过程中,一般最好取得书面的证据,如合同书、欠条、借据等等。除此之外,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甚至于他人的口头证言等,也均可以。本文通过三个案例支招解读,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一、没有借
因李某欠潘某高利贷10000元人民币,无能力偿还。潘某提议,让李某申办一张交通银行的贷记卡透支还债,李某同意。后潘某持李某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与毛某一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