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北京法院对央产房买卖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7-10-31 09:20:45

阅读量:349

  央产房是我市特有的一类政策性很强的房屋,主要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两类。前者是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性质上属于已购公房,多数没有上市交易的限制,大家对该类房屋也比较熟悉。后者是2010年后新界定的一类房屋,是指用于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在分类上归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但仅限于职工自住,目前不得上市交易。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央产房买卖的案件中应当认真查看房屋的权属证明,正确区分上述两种房屋,并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涉及相关政策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咨询,对属于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的,在国家相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应判决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来源:北京审判)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张晓黎 北京法院对央产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