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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梗概:王男与刘女于两年前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就各自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就各自名下的存款与股票等动产和首饰及其他所有的物品进行了分割,并起草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确认位于某区的房屋两套(王男、刘女名下各一套),轿车一辆,名下存款及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于房屋已经出售,价款分别在男女各自手里,综合两套房款及其他共同财产,刘女应再向王男支付折价款共计200万元;同时在协议书中,王男认可,刘女已经向王男支付了80万元,其余的款项于离婚后一年内付清。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刘女分批付清了余下的120万元。双方平安无事地过了近两年。
2014年,刘女忽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得知王男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女支付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款项45万元,认为离婚协议虽然确认刘女已经支付,但实际并未支付80万元,而只支付了35万元,余下的45万元应该支付;其次,认为刘女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房屋的价款对男方进行了欺骗,当时分的价款低于实际价款,于是诉讼要求对该部分价款重新分割。
律师说法:作为被告刘女的代理人,诉讼中,张晓黎律师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一一进行反驳,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该协议约定内容真实、有效,是在双方自愿的意愿下进行签订。虽然王男主张刘女未支付45万元,但其所举证并不充分,不能适当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反,刘女出示了相关的王男的收条、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对于王男主张刘女隐匿财产等情节,因房屋出售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前,刘女在离婚协议时已如实告知相应的价款,但王男现在基于经济窘迫等情况,对原先的事实进行否认,虽然其提供了证人进行出庭作证,企图证明刘女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但该证人与王男有亲属关系,其证言内容不仅缺乏常识,而且效力不符合法律关于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故不能做为法定的证据使用;再次,王男当庭也不能就当时离婚时,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是如何分割的做完整、准确的表述,其表述前后矛盾,如果说刘女隐匿了财产,则王男如何证明自己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如实向刘女说明了自己名下那套房屋的实际出售款呢?因王男不能自证清白,其也无证据证明刘女隐匿财产,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最后,律师还就本案从客观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的综合情况,依据法律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法院审判:法庭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支持了刘女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了王男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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